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中法知民初字第139号原告:王定锋,男。
委托代理人:许志兵,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良,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天禧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黄江镇江北路198号第二栋二楼。
法定代表人:陈洁。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定锋诉被告东莞市天禧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定锋于2014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本案诉讼请求第二项“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原告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000元”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原告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0元”。
2014年7月28日,王定锋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王定锋变更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定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王定锋负担,另退回原告王定锋137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