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张知民初字第0011号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五楼508室。
法定代表人黄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邬建辉。
被告雷新友,系张家港市金港镇港区苏友超市业主。
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雷新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审理过程中,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