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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刘端秀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佛南法民四初字第223号
案件名称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刘端秀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7-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刘端秀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南法民四初字第223号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樟生,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毅,广东允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子佩。

被告刘端秀。

上述原、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原告已预交155元),由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77.5元,经原告��请,本院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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