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哈知初字第11号原告马里奥特环球公司(MARRIOTTWORLDWIDECORRORATION),住所地美国20817马里兰波斯达芬伍德路10400(10400FernwoodRoad,Bethesda,Mary1and20817UnitedStatesofAmerica)。
法定代表人凯文-金柏(KevinM.Kimba11)。
委托代理人谯荣德,北京市路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柳爱杰,北京市路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万豪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靖宇街163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里奥特环球公司(MARRIOTTWORLDWIDECORRORATION)与被告哈尔滨万豪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里奥特环球公司(MARRIOTTWORLDWIDECORRORATION)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里奥特环球公司(MARRIOTTWORLDWIDECORRORATION)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里奥特环球公司(MARRIOTTWORLDWIDECORRORATION)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马里奥特环球公司(MARRIOTTWORLDWIDECORRORATION)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