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杭滨刑初字第361号公诉机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良斌。
2012年8月16日因本案被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取保候审,2013年8月14日被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李庄峰、吴肖臣。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杭滨检刑诉(2013)2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良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海峰、代理检察员孙轶婧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李良斌及其辩护人李庄峰、吴肖臣均到庭参加诉讼。
经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建议,本院先后于2013年12月17日、2014年1月17日二次决定延期审理,又于2014年5月9日经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至2012年8月16日期间,被告人李良斌多次低价从杭州市四季青服装批发市场购得假冒的BURBERRY(博柏利)、PRADA(普拉达)、BOSS(博斯)、ARMANI(阿玛尼)、HERMES(爱马仕)、ZEGNA(杰尼亚)、D&G(杜嘉班纳)等品牌注册商标的商品后,在本区长河街道月明路1148号开设“乐岛服饰”实体店及“TOP名品”淘宝网店销售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共计90余万元,非法获利15.8万余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乐岛服饰”实体店内查获被告人李良斌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120余件,货值1万余元。
被告人李良斌已退出非法获利158842.84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良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李良斌的供述与辩解、证人丰某、周某、毛某某、褚某某、何某、徐某某、李某某的证言、搜查笔录、乐岛服饰店账本销售记录整理表、账本销售资料、支付宝账户销售记录、有关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商标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注册商标方面的书证、鉴定证明、鉴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网站截图、淘宝网站销售数据汇总表销售收入汇总表、交易明细、情况说明、无前科证明、退赃票据、户籍证明、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良斌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李良斌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退赃,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辩护人据此提出的要求从轻处罚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良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暂存于本院的赃款158842.84元,予以追缴;
扣押在案的赃物(详见清单),予以没收。
三、作案工具:电脑主机1台,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晓平人民陪审员 杜文华人民陪审员 陆文伟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叶 铭附赃物清单:Zengna品牌皮条7条;
Hermes品牌皮带2条;
BOSS品牌运动服6件;
BURBERRY品牌雨伞27把;
Chanel品牌包4盒;
BURBERRY品牌围巾5条;
Hermes品牌围巾16条;
ARMANI品牌衣服3件;
BOSS品牌衣服2件;
D&G品牌衣服7件;
BURBERRY品牌衣服24件;
ARMANI品牌衣服4件;
Hermes品牌包1只;
Prada品牌包2只;
Zegna品牌裤子2条;
BOSS品牌衣服1件;
Prada品牌衣服1件;
BURBERRY品牌衣服4件;
ARMANI品牌衣服1件;
BOSS品牌裤子5条;
Prada品牌拖鞋1双;
D&G品牌包1只;
GUCCI品牌包1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