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中民五初字第00424号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和平福明盛工业小区2号厂房、3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周建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永辉,广东青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曦婕,湖南湘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丁,男,汉族,1973年9月6日出生,系望城县高塘岭镇佳旺通讯店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张峰,男,汉族,1961年8月1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玲玲,湖南琼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徐丁侵害商标���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徐丁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徐丁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文滔代理审判员 肖娟闻人民陪审员 曹群辉二〇一四年七月七日书 记 员 彭 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