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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荔刑初字第413号
案件名称林某某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7-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林某某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荔刑初字第413号公诉机关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某,女,1961年4月8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3年10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1月27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莆田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郑潮平、陈益,福建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荔检公刑诉(2014)4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4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吴菁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某及其辩护人郑潮平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年初,被告人林某某在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壕浦村自家房子里开办鞋厂,组织工人生产假冒“阿迪达斯”品牌运动鞋。

同年8月21日,莆田市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林某某家中查获该生产窝点,当场抓获吴某某、黄某某、徐某等九人,扣押的假冒阿迪达斯运动鞋1006双,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786692元。

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另查明: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林某某主动预交罚金人民币40万元候判。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黄某某、徐某、李某某、杜某某、孙某、吴某某、姚某某、郑某某的证言,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扣押物品清单,莆市价(鉴)字(2012)58号莆田市荔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关于一批假冒阿迪达斯牌注册商标运动鞋的价格鉴定结论书》,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鉴定证明,辨认笔录,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生产侵权产品,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786692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成立。

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预交罚金,有悔罪表现,社区矫正管理办公室也同意对被告人纳入社区矫正管理,故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辩护人据此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已交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在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的假冒阿迪达斯运动鞋一千零六双,予以没收,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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