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知民初字第595号原告深圳市万道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山数字文化产业基地东塔**,组织机构代码为58405584-8。
法定代表人苏妃娜。
被告上海凯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富民支路****(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div>法定代表人张志敏。
被告上海凯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富民支路****(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张志敏。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万道视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凯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凯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后,两被告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原告是在网上购买的方式取得被控侵权产品,被控侵权产品的仓储、展示、交付(交付给快递公司)均在两被告所在地,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两被告注册地在上海市崇明区,但实际经营地在上海市嘉定区(该区的知识产权案件由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管辖),故申请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查,本案两被告的住所地均位于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虽然提出销售、许诺销售侵权指控,但目前尚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佐证相关被控侵权行为地在我院辖区之内。
原告还提出制造侵权指控,但原告目前亦尚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佐证两被告未在其注册地实施相关被控侵权行为。
原告仅以被控侵权产品通过快递方式在深圳地区交付作为管辖连接点,理由并不充分,本院不予采信。
故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上海凯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凯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双方当事人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