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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东林与被告伍竹华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娄中民三初字第14号
案件名称原告郭东林与被告伍竹华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7-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郭东林,伍竹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娄中民三初字第14号原告郭东林,男,1971年6月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德华,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伍竹华,女,196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

原告郭东林为与被告伍竹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3月19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东林于2014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东林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东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10元,减半收取4505元,由原告郭东林负担。

审 判 长  万江国代理审判员  李云霞代理审判员  胡伟华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谢继雄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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