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冬霞、郑州军杰商贸有限公司、蓬莱王朝葡萄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郑知民初字第612号
案件名称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冬霞、郑州军杰商贸有限公司、蓬莱王朝葡萄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7-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刘冬霞,郑州军杰商贸有限公司,蓬莱王朝葡萄酒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郑知民初字第612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宁高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改文,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冬霞,起诉状称系XX市XX区XX商店业主。

被告郑州军杰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翟晏青。

被告蓬莱王朝葡萄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蓬莱市大辛店镇三十里堡。

法定代表人郑增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士江,男,198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刘冬霞、郑州军杰商贸有限公司、蓬莱王朝葡萄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24日自愿撤回对刘冬霞、郑州军杰商贸有限公司、蓬莱王朝葡萄酒有限公司的起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