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中民初字第188号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西南河路47号。
法定代表人:解维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军,该公司职员。
被告:田德起,系平原县德起建材经营部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田德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30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田德起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