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韶浈法刑重字第2号公诉机关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叶家权,男,196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
2013年4月27日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浈检诉刑诉〔2013〕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家权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连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家权到庭参加诉讼。
案经本院审理后,做出(2014)韶浈法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叶家权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被告人叶家权不服,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市中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发回我院重审。
重审阶段我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浈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连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家权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2月,被告人叶家权租用了韶关市浈江区府管村委大黄村43号民宅一楼用于包装假冒注册商标的洗衣粉销售。
2010年12月至2013年4月间,被告人叶家权先后多次从广东省东莞市百洁洗涤用品厂购买散装洗衣粉,并通过互联网向东莞市一名李姓男子先后多次购买了假冒“立白”、“汰渍”、“雕牌”、“奇力”四种注册商标标识的包装袋,包装成多种规格的袋装洗衣粉,分别销售到韶关市武江区、曲江区、南雄市、乐昌市、仁化县、乳源县、始兴县等乡镇农村的小商店以及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爱美丽美容美发洗涤化工经营部”,非法经营数额总计为人民币70余万元。
被告人叶家权包装的假冒注册商标洗衣粉的销售单价分别为:假冒“立白”洗衣粉1.068kg规格每包8元、1.36kg规格每包8.3元、455g规格每包3.4元、2.118kg规格每包15元;
假冒“汰渍”洗衣粉2.8kg规格每包16元、508g规格每包2.8元、1.36kg规格每包8元;
假冒“雕牌”洗衣粉1.28kg规格每包7.66元、508g规格每包2.5元、2.438kg规格每包15元;
假冒“奇力”(美雪奇)洗衣粉20kg规格每包45元。
2013年4月27日,公安干警在韶关市浈江区府管村委大黄村43号民宅一楼将叶家权抓获,并当场查扣假冒“立白”、“汰渍”、“雕牌”、“奇力”四种注册商标标识的洗衣粉、散装洗衣粉、包装袋一批,其中假冒“汰渍”洗衣粉2.8kg规格20包、508g规格420包、1.36kg规格138包、包装袋360个;
假冒“立白”洗衣粉1.068kg规格2070包、1.36kg规格120包、455g规格544包、2.118kg规格118包、包装袋2237个;
假冒“雕牌”洗衣粉1.28kg规格828包;
假冒“奇力”洗衣粉20kg规格7包;
散装洗衣粉每包20kg共计280包;
元明粉每包50kg共计6包。
上述物品总价值为人民币4万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叶家权无视国法,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洗衣粉这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所有人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建议对被告人叶家权在法定刑幅度内从轻处罚。
被告人叶家权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但认为原一审中认定的卖给郴州伍老板的洗衣粉“白雾”不是假冒洗衣粉,是正规产品值5万5千元左右。
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被告人叶家权租用了韶关市浈江区府管村委大黄村43号民宅一楼用于包装假冒注册商标的洗衣粉进行销售。
2010年12月至2013年4月间,被告人叶家权先后多次从广东省东莞市百洁洗涤用品厂购买散装洗衣粉,其中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货款人民币240668元,并通过互联网向东莞市一名李姓男子先后多次购买了假冒“立白”、“汰渍”、“雕牌”、“美雪奇”(奇力)四种注册商标标识的包装袋,在散装洗衣粉中加入元明粉后包装成多种规格的“立白”、“汰渍”、“雕牌”、“美雪奇”(奇力)袋装洗衣粉,以低于市场价分别销售到韶关市武江区、曲江区、南雄市、乐昌市、仁化县、乳源县、始兴县等乡镇农村的小商店以及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爱美丽美容美发洗涤化工经营部”,其中向武江区西联永兴士多店何某销售金额2760元,向武江区西联芙蓉村口士多店邝先灵销售金额6255元,向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爱美丽美容美发洗涤化工经营部”伍某销售金额154175元。
2013年4月27日,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民警接到群众举报后,在韶关市浈江区府管村委大黄村43号民宅一楼将叶家权抓获,并当场查扣假冒“立白”、“汰渍”、“雕牌”、“美雪奇”(奇力)四种注册商标标识的洗衣粉、散装洗衣粉、包装袋一批,其中假冒“汰渍”洗衣粉2.8kg规格20包、508g规格420包、1.36kg规格138包;
假冒“立白”洗衣粉1.068kg规格2070包、1.36kg规格120包、455g规格544包、2.118kg规格118包;
假冒“雕牌”洗衣粉1.28kg规格828包;
假冒“美雪奇”(奇力)洗衣粉20kg规格7包;
上述物品经韶关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按市场法进行鉴定,价值为人民币32480元。
另外还扣押假冒汰渍洗衣粉包装袋360个、假冒立白洗衣粉包装袋2237个、散装洗衣粉每包20kg共计280包、元明粉每包50kg共计6包、奇强洗衣粉70包及编织袋封口机、塑料袋封口机、脸盆、漏斗、电子称、铁铲等物品。
综上,被告人叶家权假冒注册商标的经营金额为人民币2760+6255+154175-30000=13319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叶家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自愿认罪。
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被告人户籍资料、扣押物品清单、搜查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韶关市顺风通运输有限公司)、提货单、托运单(顺风通物流)、货运结算单(环顺货运部)、货运结算单(通达货运部)银行帐户流水、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Tide”和“汰渍”商标注册证及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和商标图案,“雕”商标注册证及核准续展注册及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和注册商标图案,“美雪奇”商标的详细信息及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和注册商标变更证明,“立白”“Liby”商标注册证及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14日出具的公函、鉴定报告、质量检测报告、情况说明、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被告人叶家权供述、证人梁某、黄某1、伍某、何某、邝先灵、卢某、李某1、李某2、黄某2、邱某1、黄某3、黄某4、涂某、徐秒丹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送货车照片、指认销售假冒商品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指认现场照片、视听资料和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家权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叶家权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本案中,虽然被告人叶家权供述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金额达70余万元,但结合被告人购买散装洗衣粉的银行帐户流水、相关证人证言等证据能够证实其向伍某、何某、邝先灵等人销售假冒商品金额为13319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1〕3号)第七条的规定,在查获被告人叶家权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侵权产品价值32480元,其价值应计入非法经营数额,因此被告人叶家权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165670元,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鉴于被告人叶家权归案后能如实交待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7〕6号)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1〕3号)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叶家权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刑期从二O一三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二O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止。
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交,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