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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郭妮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114民初3902号
案件名称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郭妮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郭妮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114民初3902号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英文名:CHARLES&KEITHINTERNATIONALPTE.LTD.),住所地新加坡邮区534101华杰集团总部大成连路6号#08-00。

代表人:FongSheeBeng。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佳,广东信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妮,女,1990年7月29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建辉,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杰公司)与被告郭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华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佳,被告郭妮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建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一、华杰公司的注册商标情况1.第3216114号“”商标,核准使用在第18类手提包商品上,注册有效期2013年10月28日至2023年10月27日。

2.上述商标知名度的证据:部分零售门店外观展示情况、微博及杂志广告宣传、在中国地区的188家零售门店列表;

2019年11月12日,“天猫发言人”在微博发布“天猫双11箱包品牌榜”,“CHARLES&KEITH”品牌排第二。

二、郭妮实施的被诉侵权行为情况2020年8月25日,郭妮在淘宝平台开设的“小ck折扣店”销售了两款商品:第一款为“2020新加坡小ck长款钱包金属小提把女包迷你翻盖手拿包蛇骨链条包”,单价为128元,有五种颜色可选,累计评价985条,交易成功数为42;

第二款为“新加坡2020新款小ck果冻包渐变链条小包包单肩斜跨子母包手提女包”,单价为128元,有三种颜色可选,累计评价为118条,交易成功数为12,库存2862件。

该网店还存在大量以“新加坡小ck”命名的商品销售链接。

公证封存的物证情况:以上两款被诉商品在包的正面、外包装袋、吊牌、吊粒等处均使用了“CHARLES&KEITH”字样;

包裹内还装有两套完全相同的购物小票及POS签购单,两套POS签购单的流水序号也相同,金额均为399港币。

郭妮确认该两款商品系其代发。

华杰公司主张上述字样与第3216114号商标相同,郭妮确认相同。

郭妮主张被诉侵权商品是正品,因为配有小票,华杰公司对此予以否认,理由为被诉侵权商品配送的两套购物小票完全相同,而且被诉侵权商品的销售价格与正品相差较大。

庭审中,华杰公司确认涉案店铺已下架被诉侵权商品。

三、郭妮的举证情况郭妮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1.“AA小ck网供(一件代发)”的微信名片以及郭妮与该微信好友间的聊天记录,拟证明被诉侵权商品来源于“AA小ck网供(一件代发)”,有合法来源。

该证据显示,2020年8月15日,郭妮从“AA小ck网供(一件代发)”购买了三件商品并支付货款180元,其中两个与本案被诉侵权商品款式相同,此后,郭妮继续向该好友进货。

庭审中,郭妮表示不清楚“AA小ck网供(一件代发)”微信好友的具体身份信息,郭妮是通过微信聊天认识该好友。

2.有关刷单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www.newzhiliao.com”网站(郭妮称之为刷单网站)的截图,拟证明涉案网店显示的销量系刷单产生。

微信聊天记录有提及涉案店铺名称以及本案被诉侵权商品链接,但未体现微信聊天双方的主体身份信息。

3.淘宝店铺的截图,拟证明被诉侵权商品链接2021年1月6日前已下架。

该证据未体现店铺名称,也无本案被诉侵权商品链接。

华杰公司质证认为:1.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关联性有异议,该证据不足以证明被诉侵权商品有合法来源;

2.对证据2的微信聊天记录真实性认可,网站的真实性不认可,并主张该证据不能相互印证,无法证明刷单的事实;

3.对证据3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认可,认为该证据不能证明被诉侵权商品具体下架时间。

四、有关赔偿的事实1.华杰公司主张依据涉案商标的知名度、郭妮侵权行为的性质及情节、主观恶意程度、维权开支等因素由法院酌情确定本案赔偿数额。

2.华杰公司为购买本案被诉侵权商品支付货款228.32元、公证费2000元。

3.涉案店铺于2017年6月19日开店。

五、原告华杰公司的诉讼请求:1.郭妮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华杰公司第321611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2.郭妮赔偿华杰公司因侵权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及华杰公司因维权而支出的律师费2000元、公证费2000元共计120000元;

3.本案诉讼费由郭妮承担。

六、被告郭妮辩称:1.被诉侵权商品有合法来源,我方不应承当赔偿损失的责任。

2.华杰公司诉请赔偿金额过高。

涉案店铺显示的销量存在刷单的情形,实际成交量非常少。

我方因为没有经济来源才来到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兼职,没有能力承担高额的赔偿。

综上,请求驳回华杰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华杰公司享有第321611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商标尚在保护期限内,应受法律保护。

郭妮确认被诉侵权商品系其销售,有公证书、商品实物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被诉侵权商品在正面、外包装袋、吊牌、吊粒等位置突出使用“CHARLES&KEITH”字样,均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而且被诉标识亦使用在第18类手提包上,可以进行侵权比对。

将被诉标识“CHARLES&KEITH”与第3216114号商标进行比对,两者字母、排列顺序均一致,构成相同。

因被诉侵权商品所附两套购物小票以及POS签购单完全相同,包括POS签购单的序号,由此可知该两套购物小票及POS签购单并不属实,郭妮据此主张被诉侵权商品是正品,理据不足,不予采纳。

故郭妮未经许可,销售的商品使用了与第3216114号商标相同的标识,侵害了华杰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华杰公司确认涉案商品已下架,本案并无证据证明郭妮仍在继续实施销售行为,对华杰公司停止侵权的诉请,本院不再予以调处。

关于郭妮主张的合法来源抗辩是否成立的问题。

虽然郭妮提交了与“AA小ck网供(一件代发)”的微信聊天记录,被诉侵权商品有可能来源于该微信好友,但是郭妮并未进一步举证“AA小ck网供(一件代发)”微信好友的具体身份信息,而且郭妮经营的涉案网店系以“小ck折扣店”命名,店内也存在大量以“新加坡小ck”命名的链接,华杰公司从其中两个链接购买到的商品所使用的标识与第3216114号商标相同,由此可知郭妮存在侵权的主观故意。

郭妮主张合法来源抗辩,缺乏事实与法律基础,本院予以驳回。

郭妮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问题。

郭妮主张涉案网店存在刷单的情形,但是其提交的证据并不完整,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本院不予采纳。

另外,即便郭妮主张刷单属实,因刷单行为作为郭妮的一种经营策略,其目的也是通过虚构交易满足一定的经营意图,获取更高的商业排名、信用度和用户访问量。

刷单形成的虚假交易量,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合法经营理念,影响网络用户的真实选择,减损市场竞争者的诚实劳动价值,不应鼓励和提倡。

郭妮在选择刷单方式谋取不当利益的同时,亦应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商业风险和法律责任。

郭妮主张在损失赔偿中扣除刷单部分,本院难以支持。

鉴于华杰公司因侵权受到的实际损失或郭妮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无法确定,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郭妮侵权行为的性质及情节(包括涉案网店的销量)、经营规模、主观恶意程度以及华杰公司的合理维权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55000元。

华杰公司超出该数额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郭妮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55000元;

二、驳回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负担1462元,被告郭妮负担12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郭妮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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