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民三初字第492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克平,山东琴岛(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苗应福,男,196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系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福到家百货商店业主,经营地址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19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苗应福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计19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