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97号原告沈阳桃李面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学群。
委托代理人韩馨瑶。
委托代理人陈政,辽宁永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小南国海之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慧敏。
被告上海小南国营养餐食品有限公司好礼汇食品销售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慧敏。
被告上海小南国营养餐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慧敏。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陆玮斌,上海市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厉建平。
委托代理人俞彩根。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桃李面包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小南国海之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小南国营养餐食品有限公司好礼汇食品销售分公司、上海小南国营养餐食品有限公司、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桃李面包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沈阳桃李面包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桃李面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经法院减半为人民币525元,由原告沈阳桃李面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何 渊代理审判员 李 霞人民陪审员 吴妮娜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晶晶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