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西知民初字第169号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alt-ntechnologies,ltd.)。
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德克萨斯州葡萄藤市360号州立公路****号***座(4550statehighway360,suite100,grapevine,tx7605,usa)。
法定代表人:杰瑞·唐纳德(jerrydonald),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旭华(特别授权代理),北京中银(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趣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317号华星世纪大楼11层。
法定代表人:郭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姚小娟,邱志辉(特别授权代理),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alt-ntechnologies,ltd.)诉被告杭州趣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同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alt-ntechnologies,ltd.)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alt-ntechnologies,ltd.)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alt-ntechnologies,ltd.)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900元,由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alt-ntechnologies,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