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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燕珍与广州逦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981号
案件名称何燕珍与广州逦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8-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逦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何燕珍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9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逦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余剑楠。

委托代理人:李兴厚,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梅华容,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燕珍,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阳山县。

委托代理人:裴银州,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建平,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逦美化妆品有限公司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4)穗云法知民初字第3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广州逦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上诉认为:原审裁定没有法律依据,是错误的。

本案案由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人所述之侵权行为实施地为广州市海珠区,故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侵害商标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关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上诉人住所地为广州市白云区金钟横路32号之一309之一房,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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