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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罗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深宝法知民初字第358-359号
案件名称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罗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8-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罗通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宝法知民初字第358-359号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丁辉煌。

委托代理人黄彩霞,广东穗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通。

本院在审理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罗通侵害商标权纠纷两案中,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两案案件受理费共人民币633.92元,法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316.96元,由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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