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常知民初字第7号原告常州市百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新东方村孟西路6号。
法定代表人是春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永立,江苏日月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建文。
被告常州市雪峰机械设备厂,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东方工业区。
诉讼代表人宋文杰。
委托代理人宋锡峰。
委托代理人王华明,江苏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贝尔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张小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华明,江苏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市百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美公司)诉被告常州市雪峰机械设备厂、江苏贝尔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百美公司于2014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百美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市百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90元,由原告百美公司按规定减半负担694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