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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百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常州市雪峰机械设备厂、江苏贝尔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常知民初字第7号
案件名称常州市百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常州市雪峰机械设备厂、江苏贝尔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8-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常州市百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常州市雪峰机械设备厂,江苏贝尔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常知民初字第7号原告常州市百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新东方村孟西路6号。

法定代表人是春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永立,江苏日月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建文。

被告常州市雪峰机械设备厂,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东方工业区。

诉讼代表人宋文杰。

委托代理人宋锡峰。

委托代理人王华明,江苏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贝尔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张小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华明,江苏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市百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美公司)诉被告常州市雪峰机械设备厂、江苏贝尔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百美公司于2014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百美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市百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90元,由原告百美公司按规定减半负担69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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