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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兴连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苏中知民初字第00245号
案件名称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兴连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8-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兴连祥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中知民初字第00245号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济南经济开发区沃德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曾庆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大明,江苏锐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连祥,系苏州市金阊区兴旺达汽配经营部业主。

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兴连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中,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庄敬重审 判 员  唐 蕾代理审判员  浦智华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雯俊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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