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知民初字第00152-00159号原告王志刚,男,汉族。
被告陈家福,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刚诉被告陈家福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八案中,原告王志刚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志刚在审理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刚撤回对被告陈家福的起诉。
八案的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共4200元(每案525元),由原告王志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