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中法知民终字第5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育英,女,197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系广州市荔湾区金万年文具商行的经营者,该商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南岸路44号首层1号铺。
委托代理人:罗锦江,男,198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系广州市荔湾区金万年文具商行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亿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崔洪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文君,辽宁宏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周育英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4)穗荔法知民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大连亿鼎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大连亿鼎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撤销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4)穗荔法知民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大连亿鼎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