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并民初字第156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银平,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静,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东枝,临汾市尧都区新奇玩具店业主,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五一西路20号。
被告张临杰,临汾市尧都区新奇玩具店实际经营人,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五一西路20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东枝、张临杰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5元,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减半负担人民币13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