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思民初字第9298号原告厦门甘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海天路68底层。
法定代表人陆荣兴,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昆玉,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永利,男,197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
被告蔡飞中,男,1968年8月29日出生,台湾台中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甘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永利、被告蔡飞中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甘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甘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厦门甘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德芬代理审判员 曾争志人民陪审员 刘晓晶二〇一四年八月五日书 记 员 陈阿丽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