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日民三知初字第101号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大麦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苏显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成森,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月勇,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潘月勇商标专用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