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中民四初字第00680号原告陕西新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沣惠南路38号。
法定代表人郑秋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立,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世奎,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勇,男,回族,西安市都皇城庙东3号“刘勇刀剑”店业主。
委托代理人张立军,北京市智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福利塑料制品厂,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枣子营南街**号。
法定代表人马静,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张立军,北京市智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新润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勇、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福利塑料制品厂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陕西新润置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新润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新润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16元,减半收取1708元,由原告陕西新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