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民三初字第126号原告:广东富华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志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双生,山东济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乡县凯旋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仍涛,总经理。
被告:山东金乡县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瑞华,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富华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金乡县凯旋运输有限公司、山东金乡县运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富华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富华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广东富华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