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小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民三初字第00007号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济南市槐荫区。
法定代表人:王旭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知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知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小彩,女,1962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
委托代理人: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小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7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9日以双方已经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永进审 判 员 李向荣人民陪审员 马昌凤二0一四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孙莉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