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义知民初字第589号原告:何松才。
委托代理人:郑重。
被告:宗菊芳。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松才与被告宗菊芳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何松才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松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何松才负担。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义知民初字第589号原告:何松才。
委托代理人:郑重。
被告:宗菊芳。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松才与被告宗菊芳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何松才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松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何松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