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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石湾鹰牌陶瓷有限公司与沈大其、吴俊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佛城法知民初字第62号
案件名称佛山石湾鹰牌陶瓷有限公司与沈大其、吴俊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8-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佛山石湾鹰牌陶瓷有限公司,沈大其,吴俊义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佛城法知民初字第62号原告佛山石湾鹰牌陶瓷有限公司,住,注册号440600xxxxxxxx1。

法定代表人林伟。

委托代理人何俊。

委托代理人陈建南。

��告沈大其,男,1973年5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泰顺县。

被告吴俊义,男,1986年6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

原告佛山石湾鹰牌陶瓷有限公司(下称鹰牌陶瓷)诉被告沈大其、吴俊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鹰牌陶瓷的委托代理人何俊、陈建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大其、吴俊义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佛山石湾鹰牌陶瓷有限公司成立于1974年,于1999年2月18日在新加坡证券交易所上市,是中国建陶行业率先走向国际资本市场的领军企业。

公司主营产品包括瓷质抛光砖、瓷质釉面砖、釉面内墙砖、防滑小地砖等,营销网络覆盖全国,共有600多个经销点,产品已远销美国、德国、意大利、法国等40个国家和地区,并已在新加坡、香港等地设立分支机构。

原告第324313号注册商标于1988年申请注册,续展有效期自2008年9月20日至2018年9月19日;

第1810541号“鹰牌”商标于2002年申请注册,续展有效期自2012年7月21日至2022年7月20日。

“鹰牌”品牌经过原告多年使用宣传于2009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并获得了“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和“中国品牌年度大奖no.1”等多项行业至高荣誉,在陶瓷行业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被告沈大其在明知原告“鹰牌”商标的知名度的情况下,于2012年5月30日在香港地区注册成立“广东佛山鹰牌印象陶瓷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25日向国家商标局在19类申请“鹰牌印象”商标,被驳回申请。

之后被告沈大其在山东淄博设立“鹰牌印象”瓷砖展厅,并以、“鹰牌印象”、“eagle”为产品商���,结合香港公司名称“广东佛山鹰牌印象陶瓷有限公司”对外公开宣传并生产销售瓷砖。

被告吴俊义是“广东佛山鹰牌印象陶瓷有限公司”对外宣传网站中所称的佛山总部及销售店的实际经营人。

2012年12月27日,佛山市禅城区工商局南庄分局在接到原告的投诉后对其经营仓库及店面进行工商查处,现场查封超过5000箱标注“鹰牌印象”被控侵权标识的瓷砖。

经原告调查发现,被告沈大其、被告吴俊义在全国发展了多个经销商,涉案被控侵权产品在江苏、重庆、天津等地都在大肆销售。

综上,原告认为,两个被告的行为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权,并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为此,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定,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两被告停止侵犯原告第324313号、第1810541号“鹰牌”���册商标的行为,具体包括停止在瓷砖产品以及产品外包装、店面招牌、宣传册、网站、名片上使用涉案被控侵权标识、“鹰牌印象”、“eagle”标识;

2、请求判令两被告停止针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具体包括在产品外包装、宣传册、网站、名片上停止使用“广东佛山鹰牌印象陶瓷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

3、请求判令两被告在《陶城报》、《中国法制报》上刊登面积不小于10cm×10cm的公开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

4、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30万元以及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20万元,上述两项共计150万元;

5、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沈大其、吴俊义未进行答辩。

原告在诉讼中提供以下证据:证据一、原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被告沈大其户籍证明、被告吴俊义居民身份证,证明原告及两��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证据二、第1928945号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证明、注册商标变更证明;

第324313号商标注册证、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核准续展证明、注册商标变更证明;

第1810541号“鹰牌”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证明、注册商标变更证明,证明原告是第324313号、第1810541号“鹰牌”注册商标的权利人;

证据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认定“鹰牌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商标驰字(2009)第26号)、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证书、2013年度(第三届)中国建筑卫生陶瓷十大品牌榜“陶瓷十大品牌”及“微晶石十大品牌”证书、中国名牌产品证书、产品质量免检证书,证明原告的涉案商标在陶瓷行业具有极高的知名度。

证据四、“鹰牌印象”商标注册信息两份,证明2012年5月25日,被告沈大其在19类商品上申请“鹰牌印象”商标,被驳回,2013年5月9日又��“广东佛山鹰牌印象陶瓷有限公司”名义在19类商品上申请“鹰牌印象”商标;

证据五、关于查询企业登记资料的告知书、经香港律师公证的“广东佛山鹰牌印象陶瓷有限公司”注册资料,证明被告沈大其于2012年5月30日在香港地区注册成立“广东佛山鹰牌印象陶瓷有限公司”,该公司没有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数据库登记;

证据六、天津市泰达公证处(2013)津泰达证经字第8693号公证书(证据第42页、58-61页)、原告提交给淄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淄川分局的投诉书、淄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淄川分局对被告沈大其送达的《询问通知书》,证明被告沈大其在其经营的店铺销售“鹰牌印象”“广东佛山鹰牌印象陶瓷有限公司”标识的瓷砖,并被淄博市淄川工商分局查处;

证据七、佛山珠江公证处(2014)粤佛珠江第462号公证书、佛山珠江公证处(2014)粤佛珠江第461号���证书、国际域名注册证书及注册信息、佛山珠江公证处(2014)粤佛珠江第2365号公证书,证明被告沈大其与被告吴俊义分别在被告沈大其注册的www.ypyxtc.com以及www.luomayuansu.com网站使用“鹰牌印象”商标以及“广东佛山鹰牌印象陶瓷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进行广告宣传,原告根据网站电话联系到被告吴俊义,并在被告吴俊义处购买取得涉案“鹰牌印象”、“广东佛山鹰牌印象陶瓷有限公司”瓷砖;

证据八、财物清单、财物委托保管书、佛禅工商处字(2014)9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无原件)、行政处理告知书(佛禅工商处告字(2014)15号),证明被告吴俊义因销售“鹰牌印象”、“广东佛山鹰牌印象陶瓷有限公司”标识的瓷砖被佛山市禅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场查扣侵权产品达5740箱,货值422100元,并被行政处罚,被告吴俊义未向工商局提供合法来源证据。

���据九、天津市泰达公证处(2013)津泰达证经字第8008号公证书、天津滨海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重庆市九龙坡公证处(2013)渝九证字第3490号公证书,证明“鹰牌印象”、“广东佛山鹰牌印象陶瓷有限公司”标识的瓷砖除了在广东佛山、山东淄博生产销售外,还在天津、重庆等地大量销售。

证据十、非诉讼法律事务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费发票(共11万元)、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费发票(5万元)、公证费(重庆、天津、淄博、佛山)发票(共12980元)、香港律师公证服务费(4500元)、重庆、天津、山东专项调查、公证及工商查处差旅费用、购买被控侵权产品费用(共35590元),证明原告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多次委托律师前往全国各地进行侵权调查、公证取证、工商行政投诉及提起司法诉讼,为此而支出的合理费用达213070元。

被告���大其、吴俊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经核对原件,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综合本院采信证据并结合庭审陈述,本院查明并认定如下事实:(一)原告佛山石湾鹰牌陶瓷有限公司成立于1995年9月29日,系一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84719761.00元的有限责任公司。

1988年9月20日,佛山市石湾陶瓷工艺厂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324313号商标,该商标核定商品使用类别为第22类(国际分类第19类)彩釉砖。

1997年4月28日,经商标局核准,佛山石湾鹰牌陶瓷有限公司依法受让了该商标,第324313号商标的续展有效期至2018年9月19日。

2002年7月21日,佛山石湾鹰牌陶瓷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1810541号“鹰牌”中文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19类玻璃马赛克、瓷片、瓷砖、非金属地板砖、非金属砖瓦、建筑用非金属墙砖、建筑用非金属砖瓦、建筑用嵌砖、建筑用陶瓷腰线、砖。

该商标续展有限期至2022年7月20日。

2009年4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发了商标驰字(2009)第26号批复,认定佛山石湾鹰牌陶瓷有限公司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19类彩釉砖商品上的注册商品为驰名商标。

根据香港公司注册处查询记录,广东佛山鹰牌印象陶瓷有限公司系于2012年5月30日在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现任董事为沈大其,公民身份号码为××。

(二)2013年11月20日,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金泉明陶瓷营销中心的代理人杨建明来到天津市泰达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

公证人员与杨建明于2013年11月21日,来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南外环路中国财富陶瓷城,在标有“鹰牌印象陶瓷”字样店铺(中国财富陶瓷城一期xxx号),杨建明以普通消费者的名义选定瓷砖并交费,于2013年11月22日提取了外包装标有“eagleimpression鹰牌印象”字样的陶瓷四件(每件三片),取得了编号为0292716的收据一张及宣传册、名片。

经开庭庭审比对,在公证购买的陶瓷产品外包装中间有“eagleimpression鹰牌印象”字样,外包装下部标注有“广东佛山鹰牌印象陶瓷有限公司”。

被控侵权产品图片如下:2013年11月26日,原告鹰牌陶瓷向山东省淄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淄川分局投诉淄博市淄川区中国财富陶瓷城e6区展厅的淄博中国财富城“鹰牌印象”展厅,认为该展厅使用的企业名称、宣传资料、门头广告侵犯原告鹰牌陶瓷的第324313号、第1810541号注册商标。

2013年11月27日,山东省淄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淄川分局向被告沈大其送达了一份《询问通知书》,要求被询问人到工商局接受询问。

诉讼中,经原��鹰牌陶瓷申请,本院依职权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进行了查询核实,在市场主体基本信息查询界面显示,淄川财富陶瓷城龙利陶瓷经营部的经营者为沈大其,经营场所位于山东淄博淄川xx**号,经营范围为建筑陶瓷批发零售,注册日期为2013年12月16日。

(三)2013年10月30日,原告鹰牌陶瓷的委托代理人何华玲来到佛山市珠江公证处,申请对网页进行证据保全。

在公证人员的现场监督下,何华玲进入互联网,在地址栏输入“http://www.ypyxtc.com”,显示有“鹰牌印象”页面,进入该网页内,多处显示有“鹰牌印象”标识,在联系方式一栏,标注:“广东佛山鹰牌印象陶瓷有限公司,网址:/www.ypyxtc.com,电话:0757-861××××8,地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xxx园”。

广东省佛山市珠江公证处对上述浏览网页行为进行了公证,出具了(2014)粤佛珠江第462号公证书��根据互联网上国际域名注册证书的查询记录,域名“ypyxtc.com”的注册所有人为沈大其。

2013年10月30日,原告鹰牌陶瓷的委托代理人何华玲来到佛山市珠江公证处,申请对网页进行证据保全。

在公证人员的现场监督下,何华玲进入互联网,在地址栏输入“http://www.luomayuansu.com”,广东省佛山市珠江公证处对上述浏览网页行为进行了公证,出具了(2014)粤佛珠江第461号公证书。

根据公证书记载,该网页内“关于我们”中显示,公司名称为“广东佛山鹰牌印象陶瓷有限公司”。

通过域名查询网站中国万网查询,该网站的注册人为沈大其。

(四)2013年11月23日上午,原告鹰牌陶瓷的委托代理人何华玲与佛山市珠江公证处的公证人员,驱车来到佛山市禅城区南庄大道xxx仓库,何华玲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了型号为8701的“鹰牌印象”瓷砖一箱、型号为8834的“鹰牌印象���瓷砖一箱和型号为k6618的“梓艺轩”瓷砖一箱。

广东省佛山市珠江公证处对上述购买行为进行了公证,出具了(2014)粤佛珠江第2365号公证书。

被控侵权产品与上述图片一致。

2014年3月12日,佛山市禅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被告吴俊义作出了佛禅工商处字第(2014)9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查明与认定:吴俊义从2013年8月开始在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xxx的场所内销售陶瓷产品。

佛山市禅城区工商局在该经营场所内查获了“鹰牌印象”全抛釉砖一批,该产品的外包装正面印有由艺术花纹缠绕的“图+鹰牌印象陶瓷+impression”组合图形,其中图为鹰形图案,“鹰牌印象”成横向排列,字体较大,“陶瓷”二字紧跟鹰牌形象成纵向排列,字体较小;

正面还印有“广东佛山鹰牌印象陶瓷有限公司”的内容;

其中一个侧面印有“地址:香港新界葵涌葵昌路26-38��xxx室”字样;

吴俊义经营的“鹰牌印象”陶瓷产品不能提供该陶瓷产品经授权或许可使用第1928945号和第1810541号注册商标的证明,违反了我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经营的货值金额为422100元,因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被告吴俊义作出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原告鹰牌陶瓷认为被告沈大其及吴俊义侵犯其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对此,本院作出如下评述:第一,两被告是否存在侵犯原告鹰牌陶瓷第324313号注册商标及第1810541号“鹰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原告鹰牌陶瓷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在第22类、第19类商品上取得了“”和“鹰牌”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该权利应当受到保护。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有权禁止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

本案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沈大其在其经营的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南外环路中国财富陶瓷城xxx号“鹰牌印象陶瓷”字样的店铺中销售的陶瓷产品,外包装中使用了“eagleimpression鹰牌印象”标识(即),在店面招牌、宣传册、名片中有“鹰牌印象”字样。

另,被告沈大其在其注册的两个网站内,多处显示有“鹰牌印象”标识。

被告吴俊义在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佛开高速公路xxx场所内所销售的“鹰牌印象”瓷砖,外包装正面印有“图+鹰牌印象陶瓷+impression”组合图形,“鹰牌印象”字体较大,陶瓷二字较小。

原告鹰牌陶瓷认为上述该些标识侵犯其涉案两个商标专用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近似,应当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即要对商标的整体进行比对,又要对商标的���要部分进行比对,并考虑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本案中,原告“”和“鹰牌”两个涉案商标的核心部分是中文“鹰牌”两个字。

被告沈大其和吴俊义销售的产品外包装上使用的被控侵权标识“鹰牌印象”,主要部分“鹰牌”的字形、读音与原告注册商标完全一致,因此,两被告销售的产品外包装上标注的“鹰牌印象”与原告“”和“鹰牌”两个注册商标在整体上构成近似,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混淆,已构成对原告鹰牌陶瓷涉案“”和“鹰牌”两个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两被告在产品外包装上使用的被诉侵权组合标识“eagleimpression鹰牌印象”标识(即),该标识最主要的部分是中文“鹰牌印象”,根据上述分析,该标识同样侵犯了原告涉案两个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对于两被告使用在产品外包装上的“eagle”字样,其形状虽然与原告两个涉案注册商标完全不同,但“eagle”是中文“鹰”字的英语翻译,两被告将“eagle”与“鹰牌印象”中文结合在一起使用,相关公众会以为“eagle”是鹰牌的翻译,还是会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混淆,因此,本院认定,两被告使用在产品外包装上的“eagle”标识构成对原告涉案两个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因两被告销售的产品为瓷砖,包括在商品国际分类的第19类上,故应认定两被告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了与原告鹰牌陶瓷注册商标“鹰牌及图”和“鹰牌”近似商标的行为,侵犯了原告涉案两个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第二,两被告在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广东佛山鹰牌印象陶瓷有限公司”企业名称,是否构成对原告鹰牌陶瓷的不正当竞争的问题。

被告沈大其于2012年5月30日在香港注册成立了广东佛山鹰牌印象陶瓷有限公司,两被告销售的陶瓷产品的外包装��网站中使用了“广东佛山鹰牌印象陶瓷有限公司”文字,虽然“广东佛山鹰牌印象陶瓷有限公司”是被告沈大其在香港注册成立的企业名称,但该企业名称中的企业字号部分为“鹰牌印象”二字,与原告的“鹰牌”文字商标构成近似,两被告使用该企业名称明显具有“搭便车”的故意,使购买者误认为其销售的产品为原告鹰牌陶瓷的产品,该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故本院认定两被告在销售的陶瓷产品、网站、宣传册中使用“广东佛山鹰牌印象陶瓷有限公司”文字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当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三,关于被告的民事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公民、法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原告鹰牌陶瓷诉请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的主张,理由正当,���院予以支持。

具体而言,两被告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包括停止在瓷砖产品、外包装、店面招牌、宣传册、网站、名片上使用“eagleimpression鹰牌印象”、“鹰牌印象”、“eagle”侵权标识,并停止使用“广东佛山鹰牌印象陶瓷有限公司”企业名称。

原告诉请两被告在《陶城报》、《中国法制报》上刊登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因原告未举证证明原告的声誉受损,故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至于两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原告陈述根据被告沈大其注册的网站上所留联系电话,联系到被告吴俊义,购买到侵权产品,故两被告构成共同侵权。

本院认为,仅凭现有的证据及原告陈述不足以证明两被告构成共同侵权,两被告分别实施了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故两被告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应分别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获利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原告的实际损失及被告的违法所得均不能确定,本院综合上述因素以及原告商标的知名度、两被告实施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并考虑到被告沈大其在香港成立了“广东佛山鹰牌印象陶瓷有限公司”,及注册了两个网站用以宣传,侵权情节较重,酌情确定被告沈大其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400000元,被告吴俊义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200000元。

对于原告诉请两被告赔偿本案因制止侵权产生的合理费用20万元,原告提供证据证明本案支出了相应的公证费、交通费、调查费、律师费,该费用实际发生且系合理的,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合理费用200000元予以支持,该合理费用由被告沈大其赔偿140000元,由被告吴俊义赔偿60000元。

被告沈大其、吴俊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其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沈大其、吴俊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佛山石湾鹰牌陶瓷有限公司第324313号及第1810541号“鹰牌”注册商标专用权,即停止在销售的瓷砖产品及产品外包装、店面招牌、宣传册、网站、名片上使用“eagleimpression鹰牌印象”、“鹰牌印象”、“eagle”侵权标识;

二、被告沈大其、吴俊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对原告佛山石湾鹰牌陶瓷有限公司的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即立即在产品外包装、宣传册、网站、名片上停止使用“广东佛山鹰牌印象陶瓷有限公司”字样的企业名称;

三、被告沈大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原告佛山石湾鹰牌陶瓷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0元及因本案维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40000元;

四、被告吴俊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原告佛山石湾鹰牌陶瓷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0元及因本案维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60000元;

五、驳回原告佛山石湾鹰牌陶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8300元,由原告佛山石湾鹰牌陶瓷有限公司负担4000元,被告沈大其负担8000元,被告吴俊义负担元63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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