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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勒公司(KOHLERCO)与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欧德尔厨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佛中法知民初字第128号
案件名称科勒公司(KOHLERCO)与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欧德尔厨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8-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科勒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欧德尔厨具厂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中法知民初字第128号原告:科勒公司(KOHLERCO.)。

住所地:美国威斯康星州科勒市。

法定代表人:詹姆斯.M.罗宾森四世(JamesM.RobinsonIV)。

委托代理人:徐瑞红,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汝全,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欧德尔厨具厂。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负责人:冯振球。

本院在审理原告科勒公司(KOHLERCO.)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欧德尔厨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200330100842.7)一案中,原告科勒公司(KOHLERCO.)于2014年8月19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且佛山市顺德区欧德尔厨具厂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科勒公司(KOHLERCO.)申请撤回起诉,是依法对其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科勒公司(KOHLERCO.)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4920元,由科勒公司(KOHLERCO.)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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