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中法知民初字第128号原告:科勒公司(KOHLERCO.)。
住所地:美国威斯康星州科勒市。
法定代表人:詹姆斯.M.罗宾森四世(JamesM.RobinsonIV)。
委托代理人:徐瑞红,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汝全,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欧德尔厨具厂。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负责人:冯振球。
本院在审理原告科勒公司(KOHLERCO.)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欧德尔厨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200330100842.7)一案中,原告科勒公司(KOHLERCO.)于2014年8月19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且佛山市顺德区欧德尔厨具厂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科勒公司(KOHLERCO.)申请撤回起诉,是依法对其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科勒公司(KOHLERCO.)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4920元,由科勒公司(KOHLERCO.)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