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知终字第1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诗勇。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名媛工艺饰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虞卫东。
李诗勇为与浙江名媛工艺饰品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金知民初字第4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李诗勇于2014年8月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诗勇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诗勇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李诗勇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