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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名媛工艺饰品有限公司与李诗勇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浙知终字第114号
案件名称浙江名媛工艺饰品有限公司与李诗勇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8-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诗勇,浙江名媛工艺饰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知终字第1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诗勇。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名媛工艺饰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虞卫东。

李诗勇为与浙江名媛工艺饰品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金知民初字第4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李诗勇于2014年8月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诗勇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诗勇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李诗勇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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