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园知民初字第0056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秋星,江苏兴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建飞,江苏兴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秀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秀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周秀华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周秀华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周秀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