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成知民初字第178号原告刘深思,男,汉族,1958年4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委托代理人黄艳福,四川法思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美健,四川法思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华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若洋,职务不详。
被告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谌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辉轮,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芸,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深思与被告成都华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公司、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深思撤回对被告成都华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深思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