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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明诉被告徐春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泰中知民辖初字第00002号
案件名称原告杨明诉被告徐春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8-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杨明,徐春华,杨克军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中知民辖初字第00002号原告杨明。

被告徐春华。

被告杨克军。

本院受理原告杨明诉被告徐春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被告徐春华以“徐春华系兴化市罗一马假日婚纱摄影店登记业主、实际经营人为杨克军”为由,申请追加杨克军为被告,本院依法通知杨克军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被告杨克军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杨明诉称:2002年10月7日“罗马假日LUOMAJIARI”商标获准注册,注册号为XXXXXXX,续展有效期至2022年10月6日,2008年杨明开设的镇江市京口罗马假日大市口婚纱摄影店受让取得商标权。

2008年5月6日徐春华登记为从事婚纱摄影的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为“泰州市海陵区罗一马假日婚纱摄影店”,经营范围为婚纱摄影服务,徐春华使用“罗马假日婚纱”作为店招,使用与杨明注册商标相近似“罗马假日”字样作为装潢,宣传资料也大量使用“罗马假日”字样。

杨明与徐春华没有任何关联关系,也未以任何形式授权徐春华使用其注册商标,徐春华在开设的婚纱摄影店的店招及装潢等使用或突出使用“罗马假日”,侵害了杨明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请求判令徐春华停止对注册号为XXXXXXX“罗马假日LUOMAJIARI”商标的侵权行为、赔偿杨明损失及维权费用20万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杨克军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主要理由为: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杨克军住所地在河北保定,不在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杨克军没有侵权,侵权行为地不在泰州,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原告杨明提起商标侵权诉讼,因被告徐春华住所地在本院辖区范围内,本院作为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的管辖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告杨明选择向本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本案立案受理并无不当。

被告杨克军所提管辖异议理由,依法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杨克军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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