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禹知民初字第00031号原告:远东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张希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晓飞,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谈玲玲,该公司职工。
被告:汤尧,男,1971年6月6日出生,汉族,蚌埠市汤氏电器经营部业主,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远东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汤尧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远东电缆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汤尧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新远东电缆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范道天生圩村的房屋一套(房屋产权证号为:宜房权证范道字第××号)作为担保,且房屋所有权人新远东电缆有限公司表示同意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远东电缆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为防止财产可能发生转移,保证案件有效执行,应依法准许原告远东电缆有限公司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汤尧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