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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甬海刑初字第415号
案件名称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8-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义乌市亨生服饰有限公司,毕某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甬海刑初字第41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义乌市亨生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苏溪镇人民路503号。

诉讼代表人张某。

被告人毕某。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3年5月24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5月25日被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7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以甬海检公诉刑诉(2014)12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义乌市亨生服饰有限公司、被告人毕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4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适宜简易程序审理。

2014年7月25日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以甬海检刑变诉(2014)4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对被告单位义乌市享生服饰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予以变更。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11日适用普通程序,重新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艺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义乌市亨生服饰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张某、被告人毕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8月,被告人毕某担任法定代表人和直接管理人员的被告单位义乌市亨生服饰有限公司,在明知购货商没有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商标使用授权的情况下,仍然以每件2.45美元的价格接下订单,按照购货商提供的样衣,组织生产了26366件使用“columbia”注册商标的男式衬衫。

2012年10月,被告单位义乌市亨生服饰有限公司借义乌市环通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名义,通过宁波金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进行出口报关,准备将衬衫出口至荷属安地列斯,报关总金额为69210.75美元。

在海关申报过程中,该批衬衫被查获。

案发后,经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确认,涉案衬衫为侵权产品。

为证实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单位义乌市亨生服饰有限公司、被告人毕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并销售该注册商标的商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被告单位义乌市亨生服饰有限公司、被告人毕某有自首情节。

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单位义乌市亨生服饰有限公司、被告人毕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被告人毕某担任法定代表人和直接管理人员的被告单位义乌市亨生服饰有限公司,明知“columbia”为注册商标,在购货商未提供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商标使用授权文件的情况下,由毕某决定,按照购货商提供的样衣,组织生产带有“columbia”商标的男式衬衫。

后义乌市亨生服饰有限公司借用义乌市环通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资质,通过宁波金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进行出口报关,准备将生产的衬衫出口至荷属安地列斯。

宁波海关在查验货物过程中,发现该批出口的26366件衬衫中有12312件涉嫌为侵权产品,销售金额为32319美元(折合人民币203499.82元)。

经查,被宁波海关查获的12312件衬衫上使用的商标与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所有的注册商标相同。

2013年5月24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毕某主动到公安机关交待义乌市亨生服饰有限公司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龚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毕某到义乌市环通进出口有限公司,希望借其公司的的名义出口一批由义乌市亨生服饰有限公司生产的衬衫到荷属安地列斯,后这批货物是由毕某联系装运和报关的事实。

2、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9月底,其在宁波金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做报关员,负责办理过义乌市环通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衬衫出口报关业务,报关总价为69210.75美元,2012年10月2日,海关通知要查验货物,其联系了货物出口公司人员,对方说货物没有问题,后其陪同海关工作人员进行了查验,发现出口的衬衫为仿冒“columbia”品牌的事实。

3、证人林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10月,其在宁波金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工作,义乌市亨生服饰有限公司委托义乌市环通进出口有限公司代理出口一批衬衣,由宁波金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报关,其公司当时问过客户货是否有问题,客户说没有问题的事实。

4、商标注册证,证实“Columbia”商标在中国的注册人为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核定使用商品包括衣物、茄克等,注册有效期限为2011年8月7日至2021年8月6日的事实。

5、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申请书,证实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确认被宁波海关查获的义乌市环通进出口有限公司自海关出口至荷属安第列斯带有“columbia”商标的男式衬衫12312件为侵权产品的事实。

6、宁波海关扣留(封存)决定书,证实宁波海关扣留由义乌市环通进出口有限公司报关出口的标有“columbia”商标的男式衬衫12312件的事实。

7、货物照片,证实被告单位义乌市亨生服饰有限公司被海关查获的出口货物的情况。

8、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境货物通关单、商业发票、装箱单、出货商检/报关资料,证实义乌市环通进出口有限公司委托宁波金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出口男式衬衫26366件到荷属安地列斯,单价为2.625美元等事实。

9、备案申请详细内容,证实“Columbia”商标已于2009年3月25日在中国海关备案的事实。

10、海关查验通知单,证实宁波海关通知宁波金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要查验其公司出口报关的26366件衬衫的事实。

11、义乌市亨生服饰有限公司出具的声明,证实2012年10月2日被宁波海关暂扣的男式衬衫系由义乌市亨生服饰有限公司生产及销售的事实。

12、中国银行外汇牌价,证实2012年10月2日,美元与人民币的汇率为100美元兑换人民币629.66元的事实。

1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信息,证实被告单位义乌市亨生服饰有限公司的注册情况。

1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毕某的身份情况。

15、到案经过,证实被告单位义乌市亨生服饰有限公司、被告人毕某系主动投案的事实。

16、被告人毕某的供述在案。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义乌市亨生服饰有限公司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毕某系义乌市亨生服饰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单位义乌市亨生服饰有限公司及被告人毕某的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经查,被告单位义乌市亨生服饰有限公司生产并出口的26366件衬衫中,经宁波海关查验,仅有12312件衬衫涉嫌为侵权产品被扣留,公诉机关指控其余衬衫亦为假冒注册商标产品的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被告单位义乌市亨生服饰有限公司、被告人毕某均有自首情节,对被告单位可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毕某可减轻处罚。

被告人毕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宣告缓刑。

涉案侵权商品应予以没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义乌市亨生服饰有限公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二、被告人毕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上述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涉案假冒注册商标的衬衫12312件,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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