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中法知民终字第6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武辉,男,197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系广州市荔湾区华南信盛文具礼品商行的经营者,该商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南岸路44号4号一楼108档。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亿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崔洪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文君,辽宁宏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林武辉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4)穗荔法知民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大连亿鼎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大连亿鼎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撤销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4)穗荔法知民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大连亿鼎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