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中知民初字第0088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98号28层01-09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欣,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雷,系南通市崇川区昌明眼镜行业主。
委托代理人蔡鹤飞,江苏山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4元减半收取457元,由原��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