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知民初字第343号原告花国樑。
委托代理人刘堂水,广东荣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安培龙敏感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邬若军,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登春,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谈自成。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美的电热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甄少强。
被告广东晶东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被告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花国樑诉被告深圳市安培龙敏感技术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美的电热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广东晶东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期间,原告花国樑于2014年7月21日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花国樑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00元,本院依法减半收取4400.00元,由原告花国樑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孙 虹代理审判员 王 媛 媛代理审判员 兰 诗 文二〇一四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李颖欣(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以下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