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迟希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烟民知初字第158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迟希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8-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迟希果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烟民知初字第158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姜春乔,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迟希果,蓬莱市登州福民商店业主,经营地址:蓬莱市车站北北关北弄2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迟希果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