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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董丽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222

基本信息

案号(2014)石民五初字第00222号
案件名称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董丽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222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8-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丽英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民五初字第00222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冰超、史宏利被告董丽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董丽英侵害“玩具腰带头饰件”(专利号:ZL***)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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