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86号原告:林应听。
委托代理人:徐勋夫,厦门市新华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原告:杜昌发。
委托代理人:徐勋夫,厦门市新华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黄寿生。
被告:深圳市伟谱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楼村社区鲤鱼河工业区振兴路41号第1栋四楼A段,组织机构代码:08013522X。
法定代表人:刘明田。
原告林应听、杜昌发诉被告黄寿生、深圳市伟谱创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220293216.8)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于2014年8月2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故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应听、杜昌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法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150元,由原告林应听、杜昌发负担;
其余多预交部分,由本院退回原告林应听、杜昌发。
审 判 长 钱 翠 华代理审判员 黄 瑜 瑜代理审判员 潘 亮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许逸楠(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