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三中民知初字第10983号原告上海海镭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黎平路341号。
法定代表人陆明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宸,上海纽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国泰星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园401号楼28层3219室。
法定代表人贾来国,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铁军,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海镭激光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国泰星云科技有限公司实用新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海镭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30日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海镭激光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海镭激光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上海海镭激光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