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玉知民初字第2号原告: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
法定代表人:洪耕。
委托代理人:蒋希。
委托代理人:毛灵见。
被告:潘根水。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与被告潘根水侵害商标权纠纷及不正当竞争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故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