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驻知民初字第3号原告上海紫和堂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卢湾区淮海中路****。
法定代表人赵广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司凯华,河南保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驻马店维纳斯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驻马店市乐山大道/div>法定代表人刘华清,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紫和堂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与被告驻马店维纳斯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紫和堂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以被告驻马店维纳斯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已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为由,于2014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紫和堂婚纱摄影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紫和堂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驻马店维纳斯婚纱摄影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