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丁某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桓刑初字第302号
案件名称丁某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桓台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9-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丁某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桓刑初字第302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某,农民。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3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4年5月14日被桓台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桓台县人民检察院以桓检公刑诉(2014)2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桓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窦慧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底至2013年5月,被告人丁某从博兴县李会敏处购进14000斤“永丰牌莱农14号”玉米种后,从济南一包装制品厂购进大量“连胜牌莱农14号”和“桓丰16号”玉米种包装袋,同时利用农户在其经营店倒换下来的“桓丰8号”玉米种包装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将上述“永丰牌莱农14号”玉米种通过拆装、称重、封口的手段换装成“连胜牌莱农14号”、“桓丰16号”和“桓丰8号”玉米种并销售,共计销售13500斤,销售金额达59637元,非法获利14437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发破案经过,书证户籍证明、商标注册证、鉴定证明,证人牛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鉴定意见农业部农作物种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相同的注册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人丁某在简易审理中自愿认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丁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非法所得14437元予以没收,上交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