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崇民初字第19号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19号。
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颜学训,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周松和,女,汉族,1957年12月5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涟源市,龙州和平家电自选商场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松和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周松和已达成庭前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周松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