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沪民终4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台州迪奥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岭市。
法定代表人:王小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海波,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海锋,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三菱电机株式会社,住所地日本国东京都千代田区丸之内二丁目7番3号。
法定代表人:栅山正树,执行役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玉公,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上海皆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潘海燕。
上诉人台州迪奥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三菱电机株式会社(以下简称三菱电机)、原审被告上海皆成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皆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6)沪73民初3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迪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海波、郭海锋,被上诉人三菱电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玉公、王军到庭参加诉讼。
原审被告皆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进行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迪奥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迪奥公司不构成专利侵权,不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事实和理由:(一)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涉案专利具有显著差异,不应认定为侵害三菱电机的涉案专利权。
被控侵权产品凸面版的前壁面有椭圆状大型凸起,与涉案专利既不相同也不相似,不应认定为侵权。
(二)被控侵权产品使用的是现有设计,被控侵权产品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ZLXXXXXXXX.2实用新型专利)相比,没有实质性差异。
一审法院以ZLXXXXXXXX.2实用新型专利的边缘设计圆润、被控侵权产品的边缘设计棱角分明为由,认定两者之间存在实质性差异,缺乏依据。
(三)一审法院对迪奥公司应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的认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第一,一审法院将DH9922H-1、9922HB、DH9922、DH9922HB、DH-9922HB推定为侵犯涉案专利权的产品,并将上述型号干手器的销售额计入侵权销售金额的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案中,三菱电机指控侵权的产品仅为DH9922H,没有提及对DH9922H-1、9922HB、DH9922、DH9922HB、DH-9922HB指控侵权的问题,因此,一审法院应当按照三菱电机起诉侵权的对象范围对侵权行为进行认定。
如果三菱电机认为上述五种型号干手器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则应当由三菱电机对该些产品构成侵权承担举证责任,而非由迪奥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第二,三菱电机根据第三方报告提出的利润率以及赔偿额毫无依据,且第三方报告内容与事实不符,不能依据第三方报告对被控侵权产品的利润率进行认定。
该报告的制作者北京华经纵横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经纵横公司)因虚假宣传被行政处罚,且该公司在行政处罚之后已注销。
该报告中存在许多明显与事实不符的陈述,报告中的信息与各企业公布的信息明显不符。
迪奥公司认为该报告中关于产品销量、利润率等数据缺乏真实性、准确性,不应作为侵权赔偿数额的计算依据。
由于干手器产品的市场容量小、技术门槛低,同行竞争激烈,因此涉案产品价格并不高,行业普遍利润率为4%-5%左右。
第三,一审法院认定涉案专利对于干手器产品的贡献率为100%,明显过高。
被控侵权产品对涉案专利并未构成侵权。
即使构成侵权,以专利产品是整体专利而非零部件专利为由,将另案与本案审理的两项专利权合并计算贡献率亦缺乏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三菱电机答辩称:(一)迪奥公司生产、销售的DH9922H型干手器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实质相同,被控侵权产品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犯。
首先,被控侵权产品凸面版设计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整体以及各部分比例相同,且包含了涉案专利区别于现有设计的全部设计特征,该些特征对产品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影响。
被控侵权产品凸面版的前壁面微微凸起的圆弧面是工业设计中的常用设计手法,且属于普通消费者在使用时难以注意到的微小细节,难以对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
因此,被控侵权产品凸面版的外观设计与涉案专利外观设计构成近似。
(二)被控侵权产品不属于现有设计。
迪奥公司主张现有设计抗辩的是一项实用新型专利,该ZLXXXXXXXX.2实用新型专利未公开产品的六面视图,仅凭其已公开的附图不足以构成专利法规定的现有设计,且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该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相比存在本质差异,故迪奥公司主张的现有设计抗辩不能成立。
(三)一审法院关于迪奥公司赔偿责任的认定合理合法。
第一,本案涉及的其他型号产品也应计入赔偿范围。
司法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发现了DH9922H-1、9922HB、DH9922、DH9922HB、DH-9922HB等五种型号产品的销售票据。
一审庭审中,三菱电机根据证据所示主张,DH9922HUV、DH9922H-B两款型号的产品和被控侵权产品DH9922H完全相同,且该些产品与DH9922H的命名存在高度一致性,因此,应合理推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上述五款产品也属于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侵权产品。
即使在一审法院明确将举证责任分配给迪奥公司之后,迪奥公司仍未就该五款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存在何种区别提供任何证据和说明,在此情况下,迪奥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一审法院将五款产品的销售额一并归入侵权销售金额的事实和理由充分。
第二,一审判决采纳的利润率具有合法出处,能够合理反映侵权产品的客观获利情况。
三菱电机提交两份证据证明利润率,从不同角度公开了干手器领域的相关数据。
迪奥公司关于第三方报告存在错误的陈述经核实均不能成立,该报告制作者华经纵横公司仍存在,只是进行了更名,相关业务范围仍在继续中,并未被注销;
关于虚假宣传,该公司因之前公司介绍中提及工程咨询服务而被行政处罚,该事实并不影响其具备出具相应报告的资质。
迪奥公司主张以4%-5%作为利润率计算其所获利润,但未提供该数据的出处,也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在三菱电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主张的行业利润率的情况下,一审法院采纳三菱电机的证据和理由并无不妥。
第三,涉案专利与另案发明专利能完整覆盖被控侵权产品,且考虑到迪奥公司的主观恶意,一审判决认定其对被控侵权产品的贡献率为100%,并无不当。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皆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述称意见。
一审中,三菱电机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迪奥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ZLXXXXXXXXXXXX.0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专利权的喷气式干手器产品,销毁专门用于生产侵权产品的设备和模具,以及销毁所有库存侵权产品。
2.判令被告皆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专利的干手器产品。
3.判令被告迪奥公司就其本案侵权行为,向原告支付侵权赔偿金、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支出,共计人民币120万元(如无特别指明,以下均为人民币),原告保留根据进一步获知的证据对赔偿数额予以增加的权利。
2017年6月19日,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迪奥公司向原告支付侵权赔偿金167万元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21万元,共计188万元。
4.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一、有关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事实涉案专利系名称为“干手器”的外观设计专利,原告为专利权人,专利号为ZLXXXXXXXXXXXX.0,专利申请日为2011年1月28日,优先权日为2010年7月28日,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9月28日,该专利至今维持有效。
涉案专利外观设计图片包括六视图和立体图,简要说明记载涉案外观设计产品用途为干燥湿润的手,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为立体图,设计要点体现在产品的形状、图案及其结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出具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中记载:“本专利产品是‘干手器’,从授权公告的文件来看,未请求保护色彩。
本专利整体各边缘设计棱角分明,上部中间镂空处是干燥出风口,从侧面看,出风口处的镂空形状呈上窄下宽的多边形,出风口内部后侧面中间有圆角矩形长条。
机体下端部向内倾斜略收。
……本专利与对比设计1相比,其区别点主要在于:(1)整体形状不相同……(2)出风口形状不相同……(3)其他细节不相同……”“对于干手器类产品,设计变化较多,相对而言,一般消费者会更关注该类产品整体形状以及其他细节的具体设计。
”2017年2月2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3146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
该决定书将专利号为ZLXXXXXXXXXXXX.2的外观设计专利、公开号为“特开2008-80100”的日本发明专利、公开号为“特开2009-39270”的日本发明专利(决定书记载为特开2007-48756)、专利号为ZLXXXXXXXX.2的实用新型专利等作为对比文件。
本案中,被告迪奥公司将该四份文献作为现有技术抗辩的证据。
案外人金启想曾申请了一项“干手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号为XXXXXXXXXXXX.9),被控侵权的平面版干手器外观与此实质近似,原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提出无效申请,专利复审委作出第2372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其中记载:“一般消费者在使用时通常站立于干手器的前方,双手自然前伸,垂放入空腔内吹干,较容易关注干手器的整体形状、正面以及上部的设计,而位于干手器空腔内部的机壳内壁的形状由于其位置在内部不易见的部分且使用时因手放入遮挡后更加不易觉察和关注。
”专利复审委认为,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在长宽高比例和整体形状基本相同,二者的区别属于不易察觉的局部细微变化或使用时不易见的部位,二者属于实质相同的外观设计,因此,宣告XXXXXXXXXXXX.9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金启想不服该无效审查决定而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驳回金启想的诉讼请求,维持专利复审委的决定。
原告提交的“ZLXXXXXXXX.2”“ZLXXXXXXXX.3”“ZLXXXXXXXX.0”“ZLXXXXXXXX.7”“ZLXXXXXXXX.8”“ZLXXXXXXXX.X”“ZLXXXXXXXX.X”“ZLXXXXXXXXXXXX.5”“ZLXXXXXXXXXXXX.X”“ZLXXXXXXXXXXXX.8”“ZLXXXXXXXXXXXX.9”外观设计专利公告文本中,均显示干手器、洗衣机、空气加湿器等家用电器前部机壳表面中部分呈现渐变凸起。
二、有关原告指控被控侵权产品构成侵权的事实2015年11月17日,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所)向北京市长安公证处申请对其代理人登陆互联网浏览并下载所需页面的内容及过程予以保全证据公证。
申请人的代理人王凤宇登陆了域名为“www.dihour.com”的网站,显示相应页面中,有被告迪奥公司的商标DIHOUR和“迪奥电器”字样,并显示标题为“欢迎访问迪奥电器网站”,页面底部有“版权所有?2011台州迪奥电器有限公司”字样与ICP号“浙ICP备XXXXXXXX号”。
点击页面中的“产品中心”,有型号为“DH9922H”的干手器的介绍文字与图片。
点击页面中的“视频展示”,显示相应页面中有DH9922H干手器的宣传视频。
登陆域名为“www.jiecdq.com”的网站,显示相应页面中有“皆成电器”与联系电话“021-XXXXXXXX”,页面底部有“上海皆成电器有限公司”字样。
点击页面上的“产品展示”后,点击所示页面左侧的“双面喷气式干手器”显示相应页面中,“产品名称”下显示“DIHOUR(迪奥)第五代双面喷气式干手器——DH9922H”字样,并有该产品介绍文字与图片。
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就上述过程出具了(2015)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1954号公证书。
2015年12月9日,金杜所向上海市卢湾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申请人的代理人张正秋在公证员的现场监督下,拨打XXXXXXXX(上文所述被告皆成公司网站显示的电话号码)进行了通话。
通话中,通话对象确认自己为被告皆成公司人员,确认销售了货物型号DH9922H平面版与凸面版各两台,提货地址为上海市泗凤公路一七一八弄十二号。
以上通话内容经录音后刻录至光盘。
上海市卢湾公证处就上述过程出具了(2015)沪卢证经字第5116号公证书。
同日,申请人金杜所的代理人张正秋与公证员共同前往上海市泗凤公路一七一八弄十二号门口,公证员现场监督张正秋在支付货款后领取了型号为DH9922H平面版和凸面版干手器各二台,并取得送货单、编号为XXXXXXXX上海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联各一张,产品介绍册一本。
送货单上送货单位与编号为XXXXXXXX的发票上的销售方均显示为被告皆成公司。
产品外包装上有被告迪奥公司的商标DIHOUR和企业名称“台州迪奥电器有限公司”。
上海市卢湾公证处就上述过程出具了(2015)沪卢证经字第5117号公证书。
经一审当庭拆封上述公证购买的产品,所购产品铭牌与产品介绍册封面、企业介绍均显示制造商为被告迪奥公司。
被告迪奥公司确认被控侵权产品DH9922H平面版与凸面版均为其生产和销售。
经原告与被告迪奥公司确认,平面版干手器与凸面版干手器仅在外壳正面上部分别为平面与凸面,除此之外的外观、产品结构完全相同。
2017年5月5日,金杜所向北京市长安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申请人委托其代理人登录www.dihour.com网站,可以看到被控侵权产品“DH9922H双面喷气式干手器”与“双面喷气式干手器ECO-9966”“DH9988H迪奥第六代多面喷气式干手器”等其他产品的展示,迪奥办事处众多。
在www.dihour.net网站上有“DH9922HUV”“DH2006H”“DH9988H”“ECO-9966”等产品以英文版方式展示。
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就上述过程出具了(2017)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3305号公证书。
三、有关本案损害赔偿金额计算的相关事实2016年3月29日,金杜所向北京市长安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申请人代理人登录阿里巴巴网站(www.alibaba.com),可以查询到“TaizhouDihourElectricalAppliancesCo.,Ltd.”,检索“DH9922H”可获得566个结果,网站存在销售历史信息。
检索结果包括brushlessmotorhanddryerDH9922H(无刷电机干手器DH9922H)、DihourDH9922HAutomaticHandDryerjethanddryer(迪奥DH9922H自动干手器)等产品,产品介绍页面上显示,产品离岸价为100-300美元/每件,供应能力为1,000件每月,港口为宁波。
供应商(被告迪奥公司)在阿里巴巴过去12个月完成的交易量为超过250,000笔,但没有列明被控侵权产品DH9922H型干手器的交易量。
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就上述过程出具了(2016)京长安内经证字第7071号公证书。
2016年4月5日,原告向东京法务局所属公证人申请事实公证,并经东京法务局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日本国大使馆领事部认证和翻译公司翻译,公证对象为原告2010年9月版商品目录、2010年10月版商品目录以及两份付款请求单。
原告在另案中用以起诉被告迪奥公司侵犯其图片著作权,在本案中用以指控被告迪奥公司使用原告的图片宣传被控侵权产品,主观存在侵权恶意。
2016年10月27日,原告在比利时布鲁塞尔商业法院与案外人GOALL公司(一家根据比利时法律成立的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确认GOALL公司销售的“EcoDryer4ALL”“EcoDryer4ALL+”“Eole”“Soft”商业产品侵犯了所在国比利时NO.XXXXXXXXX-0001的干手器设计。
在公证文件中产品外观照片显示型号为ModelEDSoft+,ModelED4ALL,ModelEDSoft,ModelED4ALL+。
上述产品由被告迪奥公司销售给GOALL公司。
在原告提供的第四批证据中的第207页的公证相关文件中,被告迪奥公司的DH9922H、DH9988H等产品的销售价格被涂抹,没有显示。
司法审计显示,被告迪奥公司的财务账册中没有Soft、4ALL+、Eole的成本分配记录和完工出库记录,外销中Soft、4All+、4ALL、Eole为唛头,且有对应的产品型号,有些为涉案被控侵权产品型号,有些是与本案无关的其他产品型号。
2017年6月15日,被告迪奥公司向浙江省温岭市公证处申请公证,被告迪奥公司提供《DH9922H销售情况汇总表(2014年10月1日至2016年5月27日)》并提交浙江省增值税专用发票、浙江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记账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被告迪奥公司自认销售了DH9922H型干手器2,392台,合计金额2,469,749.41元。
被告迪奥公司制造、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时间(2014年4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数量、获利、利润率与一审法院受理的(2016)沪73民初385号案件一致。
四、有关原告主张的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2015年12月9日,上海市卢湾公证处向金杜所开具6,000元公证费发票。
2016年4月13日,华经纵横公司向原告开具6,800元咨询费发票。
2016年6月23日,金杜所向原告开具40万元律师费发票。
为购买被控侵权产品4台,上海华鑫贸易有限公司支付12,400元。
以上合计425,200元。
原告在本案中主张合理开支为21万元。
五、有关被告迪奥公司现有设计抗辩的事实被告迪奥公司引用ZLXXXXXXXX.2号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特开2008-80100”的日本发明专利、专利号为“特开2009-39270”的日本发明专利、ZLXXXXXXXXXXXX.X号外观设计专利、ZLXXXXXXXXXXXX.2号外观设计专利等五项专利作为现有设计提出抗辩,主张被控侵权产品的被诉侵权设计与现有设计无实质性差异。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系ZLXXXXXXXXXXXX.0号“干手器”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在该专利权有效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原告许可,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
结合本案原告与被告迪奥公司双方的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被控侵权产品的被诉外观设计是否落入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经勘验,被控侵权产品为型号为DH9922H双面喷气式干手器,包括平面版和凸面版,被告迪奥公司确认平面的产品与凸面的产品除了正面区别外,产品的设计、结构均相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本案中,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均为干手器,属于相同产品,可以进行外观设计侵权比对。
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平面版的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二者的相同之处在于:(1)整体形状呈长方体,机身均由前部、背部和侧面几个部分组成,长宽高比例接近,边缘设计棱角分明;
(2)机体上部约三分之一处形成空腔,从侧面看,空腔呈上窄下宽的多边形;
(3)空腔前部机壳内壁在斜面下方往内延伸,后部机壳内壁在斜面下方逐渐内收;
(4)空腔内部后侧面中间有长条状的透明感应区,底部左侧有出水孔;
(5)机身前部机壳表面下部向内倾斜略收,后部机壳顶部略高,前后机壳顶部有向内的斜面。
二者的区别之处在于:(1)被控侵权产品空腔后部机壳内壁面下半部有三角形凸起,涉案专利没有;
(2)被控侵权产品外部机壳左侧中央有长方形凹陷,涉案专利没有。
涉案专利简要说明记载产品的形状、图案及其组合是本外观设计专利的设计要点,然涉案专利并无图案,一审法院认定涉案专利的外观设计要点为形状。
结合涉案专利权评价报告,一审法院认定产品的整体形状、出风口形状为涉案专利权与现有设计的区别特征,在侵权比对时将予以重点考虑。
在第23724号专利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中,专利复审委认为,一般消费者在使用干手器时通常站立于干手器的前方,双手自然前伸,垂放入空腔内吹干,较容易关注干手器的整体形状、正面以及上部的设计,而位于干手器空腔内部的机壳内壁的形状由于其位置在内部不易见的部分且使用时因手放入遮挡后更加不易觉察和关注。
一审法院持相同观点,干手器的整体形状、正面以及上部的设计属于比较容易观察的部位,在侵权比对时将予以重点考虑。
就本案而言,综合比对被控侵权产品平面版的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的相同点与不同点,二者在整体与边缘形状、长宽高比例的设计相同,空腔在整个机体中的位置与形状基本相同,整体视觉效果基本一致。
被控侵权产品空腔后部机壳内壁面下半部的三角形凸起位于空腔内部,属于不易观察到的部位。
被控侵权产品外部机壳左侧中央的长条形凹陷位于机身侧面,且凹陷处面积较小,属于一般消费者的注意力不易察觉的局部细微差异。
综上,一审法院认为,被控侵权产品平面版的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构成实质性相似,落入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被控侵权产品凸面版与被控侵权产品平面版相比,仅在前部机壳表面有略微凸起。
一审法院认为,相比较于平面板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的差异,凸面版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增加的区别特征为前部机壳表面有略微凸起,该增加的区别特征未能导致凸面版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构成实质性差异。
被控侵权产品凸面版的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亦构成实质性近似,落入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二、被告迪奥公司的现有设计抗辩是否成立。
经查验,被告迪奥公司提交的5份文献均在涉案专利优先权日之前,迪奥公司可以据此进行现有设计抗辩。
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与现有设计,ZLXXXXXXXX.2号实用新型专利的边缘设计圆润,而被控侵权产品的边缘设计棱角分明,二者之间存在实质性差异。
专利号为“特开2008-80100”的日本专利中上部开口宽于空腔内部底面,与被控侵权产品“空腔呈上窄下宽的多边形”设计存在实质性差异。
专利号为“特开2009-39270”的日本专利中,空腔部分从侧面看前后部机壳内壁均为竖直平面,上下等宽,与被控侵权产品“空腔前部机壳内壁在斜面下方往内延伸,后部机壳内壁在斜面下方逐渐内收”“空腔呈上窄下宽的多边形”的设计存在实质性差异。
ZLXXXXXXXXXXXX.X号外观设计专利的出风口处为倒三角型凹陷,与被控侵权产品“空腔呈上窄下宽的多边形”的设计存在实质性差异。
ZLXXXXXXXXXXXX.2号外观设计专利中,前后部机壳上呈弧形,各部分边缘圆润,与被控侵权产品棱角分明的边缘设计不同。
综上,对被告迪奥公司提出的现有设计抗辩,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三、两被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被告迪奥公司制造、销售(包括内销和外销)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均应予以停止。
被告迪奥公司在其官方网站、阿里巴巴网站、产品宣传册展示和宣传被控侵权产品的许诺销售行为亦应停止。
被告皆成公司销售,并在其官方网站展示被控侵权产品构成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均侵犯原告涉案专利权,应予以停止。
原告对相同被告、同一侵权产品提起了两项诉讼,本案中原告指控被告侵犯其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在一审法院受理的(2016)沪73民初385号案件中,原告指控被告侵犯其发明专利权。
在两案中,关于被告迪奥公司损害赔偿金额计算的相关事实双方所提交证据一致,且均经过当庭质证。
在2017年6月23日第一次庭审中,一审法院向原、被告释明,本案中被告迪奥公司制造、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时间、数量、获利在(2016)沪73民初385号案中认定,原、被告均无异议。
在(2016)沪73民初385号案中,一审法院认定侵犯涉案专利权的产品包括DH9922H、DH9922H-1(一审法院误写为9922H-1,本院予以纠正)、9922HB、DH9922、DH9922HB、DH-9922HB型产品,被告迪奥公司制造、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数量总计为6,241台,折合人民币6,701,487.88元,被告迪奥公司制造、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利润率为17%。
就被告迪奥公司的侵权获利,原告在本案中主张1/6,在另案中主张5/6。
一审法院认为,两案的原、被告相同,就一个侵权产品同时涉嫌侵犯两项专利权,原告在两案中自行分配索赔比例,结合专利权的类型、专利对于被控侵权产品利润的贡献,原告自行分配的索赔比例尚属合理,且属于原告诉权的范畴,一审法院予以尊重。
原告的两项专利为产品整体专利而非零部件专利,一审法院认定,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与另案发明专利对于被控侵权产品的贡献率为100%。
被告迪奥公司制造、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毛利润为6,701,487.88*17%=1,139,252.94元。
根据原告的申请,本案支持其中的1/6,具体为1,139,252.94*1/6=189,875.49元。
原告为本案以及另案花费425,200元维权费用中,原告在本案主张21万元,一审法院考虑维权费用的构成、原告为本案维权所付出的工作、被告迪奥公司的侵权主观过错、我国知识产权律师收费市场行情因素,予以支持7万元。
此外,因原告未能证明被告迪奥公司尚存在库存侵权产品、未能证明被告迪奥公司存在生产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和专用模具,一审法院对原告该诉讼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被告迪奥公司认为,一审法院在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未能给予被告迪奥公司答辩期。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自原告于2017年9月15日明确审计期限、司法审计人员进场审计、审计过程中的听证、审计完成后正式开庭审理,历经较长时间,已经充分给予了被告迪奥公司发表答辩意见的时间和机会,被告迪奥公司的此项主张显属不当,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八)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迪奥公司、被告皆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侵害原告三菱电机享有的“干手器”(专利号:ZLXXXXXXXXXXXX.0)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
二、被告迪奥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三菱电机经济损失人民币189,875.49元;
三、被告迪奥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三菱电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币70,000元;
四、驳回原告三菱电机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600元,由原告三菱电机负担6,740元,被告迪奥电器负担8,860元。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材料。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关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审法院认定的部分事实有误:1.第3146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将专利号为ZLXXXXXXXXXXXX.2的外观设计专利、公开号为“特开2008-80100”的日本发明专利(决定书记载为特开2007-48756)、公开号为“特开2009-39270”的日本发明专利(决定书记载为特开2007-XXXXXXX)、专利号为ZLXXXXXXXX.2的实用新型专利等作为对比文件,一审法院将上述部分日本专利公开号误写、漏写;
2.为购买被控侵权产品4台,上海华鑫贸易有限公司支付8,800元,而非一审法院认定的12,400元,三菱电机为两案诉讼支出的费用合计为421,600元,而非一审法院认定的425,200元。
本院对上述有误部分均予以纠正。
一审法院认定的其余事实属实。
二、关于(2016)沪73民初385号一案中迪奥公司制造、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数量、获利、利润率等事实的认定情况(2016)沪73民初385号一案中,一审法院委托上海申洲大通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司法审计机构就案件所涉标的物(台州迪奥电器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型号为DH9922H、Eole、Soft、4all、以及4all+的干手器)在2014年4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期间的利润(含毛利和净利)进行司法鉴定。
2017年12月25日,司法审计机构提交了编号“申洲大通司法鉴定中心[2017]鉴字第017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被告迪奥公司向司法审计机构提供了生产计划单、成本结转单,但没有提供关于生产涉案标的型号干手器的原材料采购合同、原材料入库凭证、原材料领料单、工时分配单、制造费用分配结转单。
此外,被告迪奥公司在成本核算中未能对各型号干手器的成本分别核算,同时又缺少相关成本核算的资料,所以司法审计机构无法对被告迪奥公司相关干手器的成本进行审计,也无法确定被告迪奥公司相关干手器的销售毛利。
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附件四提供的内销DH9922H相应的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及产品型号、数量、单价、总价,一审法院确认被告迪奥公司内销DH9922H的数量为909台;
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附件五提供外销DH9922H的票号、开票日期、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名称、唛头、型号、单位、数量、单价、总价、当月月末汇率,一审法院确认被告迪奥公司外销DH9922H的数量为1,977台。
司法审计过程中还发现了与涉案标的DH9922H相近的干手器库存情况。
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唛头为Soft、4all、4all+、Eole的产品,审计人员将相应的产品型号予以提取,部分为DH9922H型干手器,部分为其他型号产品,例如DH9988H。
司法审计过程中,司法审计人员还发现了与DH9922H相关的型号情况,包括DH9922、DH9922HB、DH-9922HB、DH9922H-1、9922HB五种,其中:迪奥公司外销的DH9922台数为550台;
迪奥公司内销型号为DH9922的干手器共计15台;
DH9922H-1的干手器共计生产入库375台;
9922HB的干手器共计生产入库1,342台;
迪奥公司共计内销DH9922HB450台,DH-9922HB115台。
原告比对司法鉴定报告及宁波海关、上海海关所揭示的报关单电子数据后,认为有8笔通过宁波海关出口的DH9922H产品以及1笔通过上海海关出口的DH9922H产品(2015年3月14日出口6台)未被统计进入司法审计鉴定报告中,通过宁波海关出口的具体日期和台数为:2014年4月17日出口5台,2014年8月20日出口6台,2014年8月26日出口2台,2014年9月20日出口25台,2014年9月22日出口80台,2014年10月3日出口387台,2014年10月16日出口10台,2015年1月21日出口12台。
经一审法院核对并征询审计机构意见,宁波海关报关日期为2014年9月20日的海关数据和开票日期为2014年9月26日的型号与数量一致、时间接近,均为25台,一审法院推定为同一批销售,不重复计算。
其余均无法找到报关日期与开票日期时间相近,且数目、出口产品单价一致的发票信息,共有508台未统计到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具体见判决书附件六。
一审法院注意到,DH是被告迪奥公司企业名称首字母的缩写,在被告迪奥公司制造的众多产品中大量以DH开头命名。
9922是区别于其他型号(诸如DH9988、DH2800)的关键代码。
据此,一审法院将DH9922H-1、9922HB、DH9922、DH9922HB、DH-9922HB与该案专利相关的技术特征区别于被控侵权产品DH9922H的举证责任分配给被告迪奥公司,在迪奥公司不能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推定DH9922H-1、9922HB、DH9922、DH9922HB、DH-9922HB型产品落入该案专利保护范围,均被视为侵犯该案专利权的产品。
相应的,在计算损害赔偿金额时,DH9922H-1、9922HB、DH9922、DH9922HB、DH-9922HB的销售数量和库存数量将一并予以统计。
司法审计过程中,一审法院还注意到,DH9922-1、9922HB存在库存信息,一审法院亦予以统计。
综合被告迪奥公司自认数据、司法审计意见、海关数据、双方的质证意见,一审法院确认被告迪奥公司制造、销售了如下被控侵权产品:1、内销DH9922H的数量为909台(见判决书附件一),共计953,869.15元;
2、外销DH9922H的数量为1,977台(见判决书附件二),折合人民币2,479,655.34元。
3、2014年5月21日,票号为XXXXXXXX,唛头为“SOFT”,外销DH9922的数量为550台(见判决书附件二第二行),但未揭示单价和总价,一审法院酌定单价按照同批次同唛头的DH9922H计为122美元,使用当月月末汇率(100美元=616.95元人民币)换算成人民币为413,973.45元;
4、型号为DH9922的干手器共计内销15台(见判决书附件三),价税合计36,450元;
5、被告迪奥公司制造销售型号为DH9922H-1的干手器共375台(见判决书附件四),金额合计459,870.73元;
6、被告迪奥公司制造型号为9922HB的干手器共计完工入库1,342台(见判决书附件五),金额合计1,102,842.70元;7、被告迪奥公司在中国境内销售型号为DH9922HB的干手器共计450台(见判决书附件三),价税合计602,570.10元;8、被告迪奥公司在中国境内销售型号为DH-9922HB的干手器共计115台(见判决书附件三),价税合计185,362.74元;
9、在海关出口信息表中列明但未统计在司法审计报告中的DH9922H型干手器共508台(见判决书附件六),其中通过宁波海关出口502台,统计人民币458,025元。
通过上海海关出口6台,统计1,440美元,折合人民币8,868.67元(以2015年3月美元兑人民币中间价6.1588折算),两项合计销售金额为466,893.67元。
以上9类总计为6,241台,折合人民币6,701,487.88元。
关于被告迪奥公司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利润率,司法鉴定意见书第8页记载:“由于迪奥电器在成本核算中未能对各种型号干手器的成本分别核算,同时迪奥电器又缺少相关成本核算的资料,所以我们无法对迪奥公司电器相关干手器的成本进行审计,也无法确定迪奥电器相关干手器的销售毛利率。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告迪奥公司就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利润率的事实,应负举证责任,在被告迪奥公司未能提供财务资料予以澄清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将根据权利人的主张和在案已查明的证据来认定被控侵权产品的利润率。
首先,被告迪奥公司提供的财务账册中,缺乏原材料采购合同、原材料入库凭证、原材料领料单、工时分配单、制造费用分配结转单等,财务数据不完整,一审法院对迪奥公司自认的利润率不予认可。
其次,关于被告迪奥公司制造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利润率,原告提交了两份证据,一份是华经纵横公司的《2013-2015年双面喷气式干手机市场发展深度分析报告》,显示平均利润率为17%,另一份是福建洁利来智能厨卫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6月《公开转让说明书》,显示干手机2013年度销售毛利率为62.44%,2014年销售毛利率为43.36%。
当事人为证明同一事实提交的若干份证据存在不一致的情况下,应优先选择对举证人不利的证据。
因此,一审法院认定被告迪奥公司制造、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营业利润率为17%。
本院认为,综合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在于: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
迪奥公司的现有设计抗辩是否成立;
一审判决对于迪奥公司应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的认定是否有误。
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迪奥公司主张,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涉案专利具有显著差异,不应认定为侵害三菱电机的涉案专利权。
对此,本院认为,考虑到干手器产品的使用场所及状态,干手器的整体形状、正面以及上部的设计是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其对产品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相比其他部位更具有影响。
将被控侵权产品平面版的外观设计与涉案专利的外观设计进行比对,两者在整体形状、边缘设计、长宽高比例、空腔在机体中的位置与形状、机身后部机壳顶部略高以及前后机壳顶部有向内的斜面等设计基本相同;
两者的区别设计主要在于被控侵权产品空腔后部机壳内壁面下半部有三角形凸起、被控侵权产品外部机壳左侧中央有长方形凹陷,而涉案专利没有上述两项设计。
被控侵权产品空腔后部机壳内壁面下半部有三角形凸起的设计位于空腔内部,属于产品正常使用时不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对产品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有限;
被控侵权产品外部机壳左侧中央的长方形凹陷属于细微差别,亦不足以影响产品整体视觉效果。
因此,一审法院认定被控侵权产品平面版的外观设计与涉案专利外观设计构成实质性相似,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同。
被控侵权产品凸面版与平面版的差异仅体现在凸面版的前部机壳上半部表面有椭圆状略微凸起。
本院认为,相较于被控侵权产品平面版与涉案专利外观设计的区别,被控侵权产品凸面版与涉案专利外观设计的区别仅增加了被控侵权产品凸面版的前部机壳上半部表面具有椭圆状略微凸起的设计,该区别设计相对于干手器产品的整体形状、边缘设计、长宽高比例、空腔在机体中的位置与形状等设计特征而言,亦属于细微差别,不足以影响产品整体视觉效果。
一审法院认定被控侵权产品凸面版的外观设计与涉案专利外观设计构成实质性相似,亦无不当,本院同样予以认同。
综上所述,迪奥公司关于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相关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迪奥公司的现有设计抗辩是否成立迪奥公司主张,被控侵权产品使用的是现有设计,被控侵权产品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ZLXXXXXXXX.2实用新型专利)相比,没有实质性差异。
对此,本院认为,二审中,迪奥公司以ZLXXXXXXXX.2实用新型专利为依据主张现有设计抗辩。
将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ZLXXXXXXXX.2实用新型专利公开的外观设计进行比对,两者在边缘设计、长宽高比例、机身后部机壳顶部与前部机壳顶部的高度差等设计上存在明显差异,该些差异足以导致两者的整体视觉效果产生实质性差异。
故迪奥公司的现有设计抗辩不能成立,本院亦不予支持。
三、一审判决对于迪奥公司应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的认定是否有误迪奥公司主张,一审法院对迪奥公司应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的认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对此,本院认为:第一,本案中,三菱电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迪奥公司停止侵犯其涉案专利权,并提交了被控侵权产品DH9922H型干手器以及相关网站内容公证书等证据支持该诉请。
三菱电机向一审法院提出司法审计鉴定申请,其中涉及的产品名称或型号为“DH9922H”“Eole”“Soft”“4all”“4all+”。
司法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发现了型号为DH9922H-1、9922HB、DH9922、DH9922HB、DH-9922HB的产品,该些产品型号与被控侵权产品型号DH9922H相近。
之后,三菱电机在一审庭审中明确陈述鉴定报告中上述型号相近的产品均属于侵权产品,并在其代理意见中将DH9922H-1、9922HB、DH9922、DH9922HB、DH-9922HB的销售收入作为其计算迪奥公司侵权获利的依据之一。
因此,迪奥公司关于三菱电机指控侵权的产品仅为DH9922H的主张与事实不符。
第二,根据在案证据,被控侵权产品型号DH9922H与迪奥公司其他产品型号(如DH9988、DH2800)的最大区别在于9922该区别代码,而DH9922H-1、9922HB、DH9922、DH9922HB、DH-9922HB型号中的区别代码9922与被控侵权产品型号DH9922H完全相同,通常情况下,区别代码相同的系列产品之间设计相同的可能性较高。
迪奥公司作为生产者完全有能力举证证明该些型号产品的具体设计,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将DH9922H-1、9922HB、DH9922、DH9922HB、DH-9922HB型产品与涉案专利相关设计特征区别于DH9922H型产品的举证责任分配给迪奥公司,并无不当。
鉴于迪奥公司未能提交任何证据证明DH9922H-1、9922HB、DH9922、DH9922HB、DH-9922HB型产品与涉案专利相关的设计特征与DH9922H型产品不同,故一审法院推定DH9922H-1、9922HB、DH9922、DH9922HB、DH-9922HB型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并将该些产品的销售金额计入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金额中,亦无不妥。
第三,迪奥公司主张涉案产品的行业普遍利润率为4%-5%左右,但对该主张迪奥公司未能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该主张难以支持。
一审法院为查明被控侵权产品的利润依法委托司法审计机构进行了司法鉴定。
但是,在鉴定过程中,迪奥公司没有提供关于生产被控侵权产品的原材料采购合同、原材料入库凭证、原材料领料单、工时分配单、制造费用分配结转单等材料,且迪奥公司在成本核算中又未能对各型号干手器的成本分别核算,由于迪奥公司提供的财务账册中财务数据并不完整,最终导致司法审计机构无法对被控侵权产品的成本进行审计,也无法确定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毛利。
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根据三菱电机提交的关于被控侵权产品利润率的两份证据,采纳了其中对三菱电机不利的证据,并认定迪奥公司制造、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利润率为17%,并无不妥。
关于迪奥公司所主张的《2013-2015年双面喷气式干手机市场发展深度分析报告》的制作主体以及报告内容所存在的问题,三菱电机均作出了相应的合理解释,迪奥公司亦未能提交充足证据推翻上述报告中关于“DH9922H型号双面喷气式干手机的利润率也相对较高,为17%左右”的内容,故一审法院采信该份证据亦无不当。
第四,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作为被控侵权产品制造者和销售者的迪奥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就被控侵权产品,三菱电机对迪奥公司分别提起了本案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诉讼以及另案侵害发明专利权诉讼,并在本案及另案中分别主张迪奥公司侵权获利的1/6和5/6。
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以及另案发明专利均为产品整体专利,一审法院据此认定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与另案发明专利对于被控侵权产品的贡献率为100%,并尊重三菱电机针对两案自行分配的尚属合理的索赔比例,并无不当。
此外,虽然一审法院就本案被控侵权产品购买费用的数额认定有误,但经查,三菱电机为本案与另案诉讼支出的费用合计为421,600元,而三菱电机在两案中分别主张21万元,两案合计主张42万元,该主张并未超出三菱电机为两案诉讼支出的费用总额,且一审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判令迪奥公司赔偿三菱电机合理支出7万元,亦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同。
综上,一审法院根据本案现有证据依法确定的迪奥公司应赔偿三菱电机的经济损失数额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迪奥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同样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迪奥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但是,一审法院对于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计算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720元,由被上诉人三菱电机株式会社负担人民币9,362元,上诉人台州迪奥电器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2,358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198元,由上诉人台州迪奥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附件一:DH9922H内销情况发票查验票号开票日期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不含税)税率税额XXXXXXXX2014-08-23电热干手器DH9922H台501,130.3156,515.4017%9,607.62XXXXXXXX2014-10-22干手器DH9922H台22,547.015,094.0217%865.98XXXXXXXX2014-10-18电热干手器DH9922H个116836.7097,056.7817%16,499.65XXXXXXXX2014-10-18电热干手器DH9922H个117836.7097,893.4817%16,641.89XXXXXXXX2014-10-18电热干手器DH9922H个117836.7097,893.4817%16,641.89XXXXXXXX2015-01-28电热干手器DH9922H台90870.8278,373.5317%13,323.50XXXXXXXX2015-01-28电热干手器DH9922H台105870.8291,435.7917%15,544.09XXXXXXXX2015-01-28电热干手器DH9922H台105870.8291,435.7917%15,544.09XXXXXXXX2015-04-07电热干手器DH9922H台105924.2497,045.2117%16,497.68XXXXXXXX2015-04-07电热干手器DH9922H台95924.2487,802.8017%14,926.48XXXXXXXX2015-07-02干手器DH9922H台52,376.0711,880.3417%2,019.66XXXXXXXX2016-06-15干手器DH9922H台1837.61837.6117%142.39XXXXXXXX2016-12-06干手器DH9922H台12,008.552,008.5517%341.45合计909815,272.78138,596.37附件二:DH9922H外销情况、DH9922外销情况票号开票日期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唛头(SHIPPINGMARK)型号单位数量单价总值当月月末汇率折合人民币备注XXXXXXXX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HANDDRYERSOFTDH9922HPCS11012280,520.00616.95496,768.14XXXXXXXX2014年05月21日HANDDRYERSOFTDH9922PCS550另行计算XXXXXXXXXXXXXXXX2014年06月26日HANDDRYERTOPUS9922HHANDDRYERPOLANDDH9922HPCS2290580.00615.283,568.62XXXXXXXXXXXXXXXX2014年06月26日HANDDRYERHANDDRYERSGHANDDRYERDH9922HPCS5146.5732.50615.284,506.93XXXXXXXXXXXXXXXX2014年10月15日HANDDRYERSOFT+4ALL+DIB'TTOUCHMEDH9922HPCS202054,100.00614.6125,199.01XXXXXXXXXXXXXXXX2014年10月15日HANDDRYERSOFT+4ALL+DIB'TTOUCHMEDH9922HPCS202154,300.00614.6126,428.23XXXXXXXX2015年02月11日HANDDRYERArdrichLimitedDH9922HPCS302407,200.00614.7544,262.00XXXXXXXX2015年02月27日HANDDRYERSOFTDH9922HPCS35013547,250.00614.75290,469.38XXXXXXXX2015年04月30日HANDDRYERN/MDH9922HPCS38514756,595.00611.37346,004.85XXXXXXXX2015年05月27日HANDDRYERHorecaWorldHANDDRYERDH9922HPCS202154,300.00611.9626,314.28XXXXXXXX2015年05月27日HANDDRYERN/MDH9922HPCS52501,250.00611.967,649.50XXXXXXXX2015年08月18日HANDDRYER4ALLDH9922HPCS202054,100.00638.9326,196.13XXXXXXXX2015年08月25日HANDDRYERPEARLORDERNO:133366-PEARLITEMCODE:NX5125DH9922HPCS387133.351,587.10638.93329,605.46XXXXXXXX2015年08月13日HANDDRYERHOSPECODH9922HPCS6024814,880.00638.9395,072.78XXXXXXXX2015年08月27日HANDDRYERABDRICHDH9922HPCS5023511,750.00638.9375,074.28XXXXXXXX2015年09月16日HANDDRYERCONSTRUCTORDH9922HPCS151452,175.00636.1313,835.83XXXXXXXX2015年10月26日HANDDRYERPEARLDH9922HPCS601348,040.00634.9551,049.98XXXXXXXX2015年10月14日HANDDRYER4ALLDH9922HPCS241353,240.00634.9520,572.38XXXXXXXX2015年11月18日HANDDRYERHOSPECODH9922HPCS35246.57168,630.00639.6255,199.21XXXXXXXXXXXXXXXX2015年11月27日HANDDRYERABDRICHDH9922HPCS202404,800.00639.6230,701.76XXXXXXXX2015年12月09日HANDDRYER4ALL+DH9922HPCS352157,525.00649.3648,864.34XXXXXXXX2015年12月09日HANDDRYER4ALLDH9922HPCS201252,500.00649.3616,234.00XXXXXXXX2015年12月09日HANDDRYERN/MDH9922HPCS52401,200.00649.367,792.32XXXXXXXX2015年12月12日HANDDRYERMolaremj.d.o.oHanddryerTotal2017/12/152cntsDH9922HPCS2314.5629.00649.364,084.47XXXXXXXX2015年12月15日HANDDRYERACCDH9922HPCS62451,470.00649.369,545.59XXXXXXXX2015年12月24日HANDDRYERN/MDH9922HPCS5252.21,261.00649.368,188.43XXXXXXXX2016年01月27日HANDDRYERDEBACDH9922HPCS102452,450.00655.1616,051.42XXXXXXXX2016年01月27日HANDDRYERDEBACDH9922HPCS2255510.00655.163,341.32XXXXXXXX2016年02月18日HANDDRYERBRANDNAME:DIHOURDH9922HPCS302006,000.00654.5239,271.20XXXXXXXX2016年02月23日HANDDRYER4ALLDH9922HPCS401255,000.00654.5232,726.00XXXXXXXX2016年03月21日HANDDRYER4ALLDH9922HPCS122152,580.00646.1216,669.90XXXXXXXX2016年03月21日HANDDRYER4ALLDH9922HPCS201222,440.00646.1215,765.33XXXXXXXX2016年03月23日HANDDRYERN/MDH9922HPCS132403,120.00646.1220,158.94XXXXXXXX2016年03月19日HANDDRYERABDRICHDH9922HPCS152403,600.00646.1223,260.32XXXXXXXX2016年05月10日HANDDRYER4ALLDH9922HPCS501256,250.00657.941,118.75XXXXXXXX2016年08月17日HANDDRYERPEARLDH9922HPCS511407,140.00669.0847,772.31XXXXXXXX2016年09月30日HANDDRYERN/MDH9922HPCS4240960.00667.786,410.69XXXXXXXX2017年01月12日HANDDRYERABDRICHDH9922HPCS292386,902.00685.8847,339.44XXXXXXXX2017年03月28日HANDDRYERMYWASHROOMDH9922HPCS101501,500.00689.9310,348.95XXXXXXXX2014-10-15HANDDRYERSOFT+4ALL+DIB'TTOUCHMEDH9922HPCS402108,400.00614.6151,627.24XXXXXXXX2014年09月26日HANDDRYERTOPUS9922HHANDDRYERPOLANDDH9922HPCS252907,250.00615.2544,605.63合计DH9922H1,9772,479,655.34附件三:DH9922、DH9922HB、DH-9922HB内销情况发票查验票号开票日期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不含税)税率税额XXXXXXXX2015-08-11干手器DH9922台32,350.437,051.2817%1,198.72XXXXXXXX2016-06-10干手器DH9922台122,008.5524,102.560.174,097.44合计1531,153.845,296.16发票查验票号开票日期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不含税)税率税额XXXXXXXX2014-05-06电热干手器DH9922HB台661,471.1697,096.3417%16,506.38XXXXXXXX2014-05-06电热干手器DH9922HB台671,471.1698,567.5017%16,756.48XXXXXXXX2014-05-06电热干手器DH9922HB台671,471.1698,567.5017%16,756.48XXXXXXXX2014-08-15电热干手器DH9922HB台80883.1470,651.4717%12,010.75XXXXXXXX2014-08-15电热干手器DH9922HB台85883.1475,067.1817%12,761.42XXXXXXXX2014-08-15电热干手器DH9922HB台85883.1475,067.1817%12,761.42合计450515,017.1787,552.93发票查验票号开票日期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不含税)税率税额XXXXXXXX2014-12-17电热干手器DH-9922HB台581,377.6579,903.6717%13,583.62XXXXXXXX2014-12-17电热干手器DH-9922HB台571,377.6578,526.0317%13,349.42合计115158,429.7026,933.04附件四:库存商品DH9922H-1库存明细账余额借方贷方金额数量单价金额数量单价金额数量单价2014年4月-2014年5月-2014年6月-2014年7月-2014年8月-2014年9月85,290.1770.001,218.4385,290.1770.001,218.432014年10月85,290.1770.001,218.432014年11月85,290.1770.001,218.432014年12月54,845.3145.001,218.78140,135.48115.001,218.572014年度合计:140,135.48115.00140,135.48115.001,218.572015年1月-2015年2月-2015年3月-2015年4月-2015年5月-2015年6月-2015年7月-2015年8月-2015年9月-2015年10月-2015年11月-2015年12月-70,432.8358.001,214.3670,432.8358.001,214.362015年度合计:70,432.8358.001,214.3670,432.8358.001,214.362016年1月-2016年2月-2016年3月-30,951.1524.001,289.6330,951.1524.001,289.632016年4月-2016年5月-12,153.8910.001,215.3912,153.8910.001,215.392016年6月-2016年7月2016年8月-1,247.901.001,247.901,247.901.001,247.902016年9月-37,539.2630.001,251.3137,539.2630.001,251.312016年10月-2016年11月-1,235.861.001,235.861,235.861.001,235.862016年12月-124,170.10102.001,217.35124,170.10102.001,217.352016年度合计:---207,298.16168.001,233.92207,298.16168.001,233.922017年1月-36,918.2130.001,230.0036,918.2130.001,230.002017年2月-2017年3月-2,539.322.001,269.662,539.322.001,269.662017年4月-2,546.732.001,273.372,546.732.001,273.372017年5月-2017年度合计:42,004.2634.001,235.4242,004.2634.001,235.42审计期间内合计:459,870.73375.001,226.32459,870.73375.001,226.32附件五:库存商品9922HB库存明细账余额借方贷方金额数量单价金额数量单价金额数量单价2014年4月-2014年5月-2014年6月-2014年7月-2014年8月-2014年9月-2014年10月-2014年11月-2014年12月-2014年度合计:------2015年1月233,948.64300.00779.83233,948.64300.00779.832015年2月-----2015年3月78,988.2095.00831.4578,988.2095.00831.452015年4月82,882.27100.00828.82169,658.60205.00827.60165,764.53200.00828.822015年5月120,195.01140.00858.54203,077.28240.00846.162015年6月2015年7月2015年8月2015年9月12,299.3015.00819.9512,299.3015.00819.952015年10月850.941.00850.94850.941.00850.942015年11月2015年12月4,081.475.00816.294,081.475.00816.292015年度合计:620,022.16761.00814.75620,022.16761.00814.752016年1月67,921.7780.00849.0267,921.7780.00849.022016年2月67,921.7780.002016年3月67,921.7780.00849.022016年4月67,921.7780.00849.022016年5月67,921.7780.00849.022016年6月8,161.9910.00816.20201,423.91250.00805.70261,183.69320.00816.202016年7月8,161.9910.00816.202016年8月8,236.1110.00823.6142,078.3051.00825.0642,004.1851.00823.612016年9月8,236.1110.00823.612016年10月8,236.1110.00823.612016年11月136,603.65160.00853.77128,367.54150.00855.782016年12月51,085.2560.00851.4243,029.0250.00860.58128,547.42150.00856.982016年度合计:482,820.54581.00831.02431,735.29521.00828.672017年1月8,236.1110.00823.6142,849.1450.00856.982017年2月8,236.1110.00823.612017年3月8,236.1110.00823.612017年4月8,236.1110.00823.612017年5月8,236.1110.00823.612017年度合计:--42,849.1450.00856.98审计期间内合计1,102,842.701,342.00821.791,094,606.591,332.00821.78附件六:未统计进入司法鉴定意见书中的海关数据宁波海关报关信息海关编号进出口日期商品序号商品编号商品名称数量统计人民币商品规格、型号XXXXXXXXXXXXXXXXXX4/17/20141XXXXXXXXXX电热干手器115221PCS/吹干手上的水滴|PTC加热,红外感应控制|DIHOUR|DH9922H(blushless)XXXXXXXXXXXXXXXXXX4/17/20142XXXXXXXXXX电热干手器18591PCS/吹干手上的水滴|PTC加热,红外感应控制|DIHOUR|DH9922H(blushless)XXXXXXXXXXXXXXXXXX4/17/20143XXXXXXXXXX电热干手器115831PCS/吹干手上的水滴|PTC加热,红外感应控制|DIHOUR|DH9922H(blushless)XXXXXXXXXXXXXXXXXX4/17/20144XXXXXXXXXX电热干手器14051PCS/吹干手上的水滴|PTC加热,红外感应控制|DIHOUR|DH9922H(blushless)XXXXXXXXXXXXXXXXXX4/17/20145XXXXXXXXXX电热干手器13071PCS/吹干手上的水滴|PTC加热,红外感应控制|DIHOUR|DH9922H(blushless)XXXXXXXXXXXXXXXXXX8/20/20141XXXXXXXXXX电热干手器68861吹干手上的水滴|PTC加热,红外感应控制|迪奥|DH9922HXXXXXXXXXXXXXXXXXX8/26/20142XXXXXXXXXX电热干手器23138吹干手上的水滴用|PTC加热,红外感应控制|无品牌|型号:DH9922HXXXXXXXXXXXXXXXXXX9/22/20141XXXXXXXXXX电热干手器80103454洗完手后,烘干手用|PTC加热|无牌|DH9922HXXXXXXXXXXXXXXXXXX10/3/20141XXXXXXXXXX干手器387317673洗完手后,烘干手用,家用等|PTC加热,红外感应控制|PEARL|DH9922HXXXXXXXXXXXXXXXXXX10/16/20143XXXXXXXXXX电热干手器10921810PCS/吹干手上的水滴|PTC加热,红外感应控制|无牌|DH9922HXXXXXXXXXXXXXXXXXX1/21/20151XXXXXXXXXX电热干手器121100512PCS/吹干手上的水滴|PTC加热,红外感应控制|无牌|DH9922H上海海关报关信息海关编号进出口日期商品序号商品编号商品名称数量统计美元值商品规格、型号XXXXXXXXXXXXXXXXXX3/14/20151XXXXXXXXXX电热干手器61440吹干手上的水滴|PTC加热,红外感应控制|迪奥|DH9922H审判长马剑峰审判员陶冶审判员朱佳平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刘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