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湖德知初字第12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
委托代理人郑计欣。
被告张志亮。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志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